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84年3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1984年3月1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8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12月29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1998年11月4日的決定:
免去鈕茂生的水利部部長職務。
任命汪恕誠為水利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1月4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2月27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7日的決定:
免去姜偉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政高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6月27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