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3年3月30日第九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3年3月30日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84年9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9月20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1989年7月6日的決定:
一、任命顧秀蓮(女)為化學工業部部長;免去秦仲達的化學工業部部長職務。
二、任命阮崇武為勞動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7月6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2月29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9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6月2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8日的決定:
免去蔡武的文化部部長職務;
任命雒樹剛為文化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