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6年4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6年4月1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0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10月31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2月25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