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三十八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8)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6年4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6年4月1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0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10月31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