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9)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1984年9月20日的決定:
一、任命宋健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
同意方毅辭去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職務。
二、任命呂東為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
免去張勁夫兼任的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9月20日
一、任命宋健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
同意方毅辭去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職務。
二、任命呂東為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
免去張勁夫兼任的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9月20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1989年9月4日的決定,免去王蒙的文化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9月4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3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3月5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9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6月2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10月31日
2009年10月31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2月27日的決定:
免去周生賢的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吉寧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2月27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