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8)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8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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