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4)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3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8年4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6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8年8月29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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