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2)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84年5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5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5月11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8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12月29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2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2月27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4月24日
2009年4月24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