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甘洛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甘洛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甘洛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辦公時間,職責調整,人員編制,辦公地址,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局長:阿木伊福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民族宗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掌握全縣少數民族的總體情況;負責指導並監督全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和貫徹執行情況,協調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互相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重要問題;協助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承辦全縣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三)研究全縣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要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相合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五)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工作隊伍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宗教人士。
(六)擬定全縣兩項資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兩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兩項資金項目的篩選、論證、建立項目庫。負責有關兩資項目、資金、基金、物資的分配、管理使用、績效考評、統計監測監督工作;根據國家、省、州下達或批准的兩項資金項目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實施方案,並按照州批覆計畫逐級下達,組織開展好項目的實施工作。
(七)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時間

8:30—12:00,14:30—17:30(雙休日、節假日除外)。

職責調整

1.將原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由在縣扶貧和移民工作局掛牌,調整單獨設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2.將原教育和科學技術知識產權局承擔的語言文字工作職能調整劃入縣民宗局。
3.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民族地方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職責。
4.加強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協調推動職責。
5.由縣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歸口縣委統戰部領導,仍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人員編制

根據職責任務,增加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1名,增加後,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總數為5名(實際配備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民宗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1個(民族宗教事務局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參公事業編制4名(實際配備4名,其中管理崗2名,事業工勤2名)。

辦公地址

四川省涼山州甘洛縣團結南街393號,縣行政綜合辦公大樓六樓。

內設機構

1、綜合辦公室(兩資管理股)。負責局機關事務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事務和機關日常作;貫徹執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機構編制、人事、接待、會議會務、督查督辦、目標管理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後勤工作;負責信訪、維穩、法制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負責單位信息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及宣傳和學習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和群團工作;承辦縣內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具體事宜;負責有關史志編纂工作;負責處理全縣少數民族涉外事務;負責機關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研究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重大民族問題並提出促進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受理和辦理縣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全縣“兩項資金”的計畫、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批、上報和下達;及兩項資金項目資料的收集,搞好項目篩選,論證,建立項目庫;牽頭負責全縣兩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為各受援單位辦理有關兩項資金項目手續,會同資金管理部門及時調度資金,實行資金報賬管理制並組織項目實施;負責全縣兩項資金受援項目資料、數據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各項業務工作;負責全縣兩項資金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督查、檢查、驗收等工作;負責全縣兩項資金“四小工程”項目的規劃實施;負責調查研究並提出全縣“兩項資金”管理中的具體政策和配套措施;負責“兩項資金”的統計、檔案管理和業務培訓工作。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管理省、州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2、民族宗教事務股(語言文字股)。
(1)負責指導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的貫徹執行並負責督促檢查;擬訂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提出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參與民族地區維護穩定、反分裂鬥爭以及涉及行政區劃、邊界糾紛、資源權屬等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散雜居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確定和管理、 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審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等具體事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工作。
(2)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地方相關條例規定;規劃全縣的語言文字和彝文的規範工作,促進彝語文使用的規範化、標準化;指導、監督檢查條例的貫徹實施和縣內各種社會用字的規範化管理;大力推行漢語國語,負責國語水平培訓和測試工作;翻譯縣人代會、政協會工作報告;翻譯縣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吊牌、印章、檔案版頭、重要文告、標語和縣內公共場所的招牌、牌匾、燈箱、橫幅、廣告等社會用字;積極推進民族語文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和人才培養。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收集、整理全縣範圍內的彝族古籍,並陸續交付省、州語委等有關部門出版;管理彝語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推動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 參與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3)負責全縣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宗教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登記管理宗教活動場所,保護合法的宗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協調宗教團體之間、信教與不信教民眾之間的關係;依法登記管理宗教活動場所,保護合法的宗教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取締非法宗教活動。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指導各地和宗教團體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承辦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各鄉(鎮)依法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辦其他宗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負責受理和辦理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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