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曲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甘南州委辦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瑪曲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南辦字〔2014〕77號)和《瑪曲縣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瑪政發〔2014〕148號)精神,設立瑪曲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簡稱縣民宗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瑪曲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主管部門:瑪曲縣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承接州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瑪曲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宗教方面的參謀助手。
2.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3.認真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規,推進民族、宗教法制建設,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民族節日活動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4.研究民族、宗教理論和民族、宗教、政策;組織協調對我縣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調整,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5.參與制定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我縣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必需的特殊和措施;參與各民族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申請、分配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扶貧工作。
6.在國家和省、州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我縣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特殊問題,提出相關意見並承辦有關事項。
7.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選拔試用等工作。
8.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宣傳、交流與合作;管理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活動;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宗教團體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開展宗教方面友好往來,做好國內宗教界人士來訪接待及對外宣傳工作,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
9.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10.貫徹實施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11.推進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12.領導、管理各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宗教特點開展工作和自養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辦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負責宗教書刊和音響製品的審查工作。
13.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披著宗教外衣進行的破壞和其他犯罪活動。
14.指導和檢查各寺院的日常事務,加強同各寺院的聯繫。
15.行政審批事項
(1)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審核。
(2)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審批。
(3)清真肉食品屠宰人員上崗資格認定。
16.承辦縣委、縣政府、州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州宗教事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瑪曲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下設4個內設機
構,均為股級建制: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檔案、資料的管理控制,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擬定、印發和保管,監督、指導各部門管理好相關檔案、資料;負責承辦有關會議,協助各部門辦好相關會議。負責行政會議的通知、記錄及有關的籌備和材料整理工作;負責各行政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督辦工作;負責檔案管理工作,做好相關的檔案管理工作。對各類檔案和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保管、鑑定、歸檔、編目、利用、統計;負責文秘和信息調研工作,及時發現、解決出現的相關問題。負責信訪接待、安排值班工作;負責保密和機要工作,管理公章及主要領導印章;負責機關的來文、來函的收發、登記和分送工作;負責機關部門內各種信函、檔案的印發、傳送工作;負責定期向領導匯報工作;認真做好單位預算會計工作,及時準確報送財務報表,負責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審核、匯總決算;負責單位職工勞動工資福利、醫療保險、工資基金管理工作;做好記賬憑證的編制,賬薄登記及財務專用票據的保管工作;按月編制經費用款計畫,反映經費預算執行情況;負責日常款項的劃撥和零星費用的報銷工作,保證各項資金的安全使用;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宗教股。
貫徹執行州委、州政府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縣委、縣政府在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有關宗教事務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宗教事務條例》以及相關地方法規的貫徹實施;推進宗教法制建設,協助處理宗教關係中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監督辦理有關保障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事宜;組織指導有關重大宗教活動;研究宗教理論和宗教政策;組織協調對我縣宗教問題的綜合調查,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組織協調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宣傳、交流與合作工作;管理有關宗教方面的涉外活動;組織、接待國內外宗教團體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開展宗教方面友好往來,組織好伊斯蘭教的朝覲工作,做好國外宗教界人士來訪接待及對外宣傳工作,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管理和監督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構建和諧社會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領導、管理縣級各宗教團體,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宗教特點開展工作和自養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助辦理的各項事務;負責宗教書刊和音像製品的審查工作;協助鄉政府(寺廟辦)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像社會穩定的問題;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披著宗教外衣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指導和檢查各鄉鎮(寺廟辦)宗教工作部門的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民族股。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州委、州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組織開展對全州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組織開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指導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監督檢查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相關法規的貫徹實施;參與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監督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參與制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改革開放和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扶持各鄉鎮整體發展和農牧村扶貧工作;在國家和省上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我縣民族教育、民族文化及科技、衛生、體育、廣播、新聞、出版等社會事業方面的有關事項,提出相關意見,並承辦有關事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古籍蒐集整理出版等工作;負責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清真食品各項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組織實施《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貫徹執行<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飲食生活習慣;建立完善民族工作制度,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及規劃,協助組織、統戰、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宣傳、交流與合作,管理有關涉及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團體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指導和檢查各鄉鎮(場)民族事務部門的工作,加強民族工作聯繫;積極貫徹落實民族貿易民族用品定點企業優惠政策;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清真食品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清真食品經營者是否持有清真證書或伊斯蘭協會認證書(證明),是否辦理了清真食品標誌牌;清真食品經營者使用的經營場地、設備、倉儲設施是否符合《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要求;清真食品經營者在人員配備上是否達到了《條例》規定的要求;清真包裝食品外包裝上印製“清真”字樣時是否持有民族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有效證明;清真食品經營者是否建立了清真食品經營台帳,是否執行了清真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清真食品進貨登記制度;清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清真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學習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清真食品經營行為進行處罰,維護清真食品市場的正常秩序,依法打擊不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負責協調承辦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和省、州、縣政府公布下放、調整、取消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瑪曲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核定人員編制為9名,其中:行政編制8名、工勤編制1名。
核定領導職數4名,其中: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副科級)、副局長2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核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瑪曲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瑪曲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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