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勒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彌勒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彌勒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根據《中共彌勒市委辦公室 彌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彌勒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彌辦發〔2015〕109號)精神,設立彌勒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彌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彌勒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性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負責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保障少數民族民眾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促進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貫徹落實。
(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加強監測和分析民族宗教關係,調處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熱點、難點問題和突發性、群體性矛盾糾紛;負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加強朝覲事務管理,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市內及周邊地區民族宗教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掌握民族宗教的情況和動態,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配合處理涉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協調民族和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國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四)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幫扶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六)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後備人才,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宗教場所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八)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學習等各項管理工作;承辦彌勒市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節慶日活動和宗教活動。
(九)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組織做好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弘揚傳承以及少數民族文化精品打造工作;協同承辦少數民族及宗教領域文化、體育大型活動;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規劃等工作。
(十)指導鄉鎮、東風農場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能,及時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問題;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人士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示範市建設重大問題的調研分析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擬訂示範市創建規劃和項目計畫,督促檢查項目實施情況;負責指導、考核、總結示範市創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示範市建設十大示範工作任務。
(十二)承辦彌勒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彌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職責調整

取消的職責
1.取消民間文化傳承人審批事項。
2.取消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職責。
3.取消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職責。
4.根據國家、雲南省、紅河州、彌勒市的規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承接的職責
1.指導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初審職責。
2.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初審職責。
3.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職責。
4.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發證職責。
5.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行政許可職責。
6.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備案職責。
7.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初審職責。
8.根據國家、雲南省、紅河州級規定承接市級民族宗教部門的其他職責。
增加的職責
1.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
2.組織推動民族團結進步邊疆繁榮穩定示範市建設。
3.根據國家、雲南省、紅河州、彌勒市的規定,需要增加的其他職責。
加強的職責
1.加強指導城市民族宗教工作。
2.加強指導全市散居少數民族工作。
3.加強指導全市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育工作。
4.加強民族宗教信息、網路工作。
5.根據國家、雲南省、紅河州、彌勒市的規定,需要加強的其他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彌勒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承擔機關文秘、會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接待、信訪、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基建、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負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勞動工資和幹部學習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負責重大慶典及大型民族宗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對外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涉外事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承辦少數民族、宗教人士的重要學習、參觀考察事宜,接待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參觀考察團(組)
(二)政策法規科
擬訂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擔民族宗教工作方面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審查工作,整理編撰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宗教人士的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監管和清真食品認證工作;負責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管理服務、學習培訓等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複議工作;承擔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方面的材料、廣播影視、圖書出版及音像製品審讀和審核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
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和民族宗教目標管理責任制相關工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和處置預案,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職責;承辦市綜治委成員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分析和研究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開展民族宗教理論研究、民族宗教關係監測評估、民族宗教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參與調處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方面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加強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特殊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參考和對策建議。
(三)文化教育科
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承擔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及文化精品扶持打造等工作;負責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宗教文化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廣播影視、圖書出版及音像製品等審查;負責民族宗教文物保護、重大民族文化、大型宗教文化、民族體育活動工作;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宜;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少數民族特困學生救助工作和省、州、市民族班招生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工作。
負責民族宗教宣傳信息工作,承擔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工作的宣傳教育;負責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化的規劃、建設、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反饋和存儲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息的報送、審核和發布工作;加強政務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協助辦理網上信訪件。
(四)經濟發展科
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的實施情況;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困難;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擬訂民族團結示範創建項目計畫,組織開展示範創建重大問題的調研分析並提出政策建議,總結、推廣、宣傳示範創建經驗;督促檢查示範創建項目建設。
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承擔機關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統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五)宗教科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對有關宗教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性意見;負責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五大宗教”及其他民間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承辦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等行政審批、行政許可性事項的審批和備案工作;承辦和諧寺觀創建活動;承擔聯繫相關宗教人士工作;指導、幫助全市各教派、各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設;維護宗教場所和宗教人士的合法權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和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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