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7號)和中共永登縣委辦公室、永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縣委辦發〔2010〕44號)精神,設立永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與縣委統戰部合署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區:永登縣
- 類型:政府部門
- 國家:中國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宗教方面外事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
(四)加強全縣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職責。
(二)增加宗教方面外事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
(四)加強全縣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和督促檢查中央、省、市、縣各級黨委、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建議。
(二)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全縣部分鄉鎮民族村社會穩定、維護縣內統一的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擬定全縣部分鄉鎮民族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全縣部分鄉鎮民族村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五)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全縣部分鄉鎮民族村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措施;參與協調全縣部分鄉鎮的民族村科技發展、對口幫扶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負責審核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負責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搶救、保護、收集、整理工作。
(六)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推薦教職人員到宗教院校深造,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擔並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依法申報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申報或備案申報工作。
(八)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負責民族、宗教領域信息的組編和報送工作。
(十)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各鄉鎮民族宗教幹部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指導鄉鎮其他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同全縣部分鄉鎮民族村、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的聯繫。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永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保留事業編制2名,其中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附則
本規定由永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永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依法申報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申報或備案申報工作。
(八)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負責民族、宗教領域信息的組編和報送工作。
(十)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各鄉鎮民族宗教幹部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指導鄉鎮其他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同全縣部分鄉鎮民族村、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的聯繫。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永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保留事業編制2名,其中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附則
本規定由永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永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