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1949年8月26日蘭州解放,27日蘭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民國蘭州市政府,組建成立蘭州市人民政府,市府設定少數民族科,主管全市少數民族事務和伊斯蘭教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成立於:1991年6月16日
  • 檔案:蘭發【2010】3號
歷史沿革,單位職能,內設機構,蘭州市宗教基本概況,

歷史沿革

一、蘭州市級民族事務管理機構
l
2、1953年7月,市政府少數民族科改為市民族事務委員會。1968年l0月,蘭州市革命委員會決定撤銷原蘭州市人民政府,其所屬民族事務委員會相應被撤銷。1979年4月,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重新恢復建立,與蘭州市革命委員會宗教處合署辦公,下設辦公室、民族科、宗教科。1983年8月,與市人民政府宗教處分設,下設辦公室、民族科。
3、1986年9月,蘭州市民委和市人民政府宗教處合併,成立蘭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下設民族一科、民族二科和辦公室。
4、1991年6月16日,蘭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調整設定為蘭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和蘭州市宗教事務局。兩個機構對外分別掛牌,對內一套機構,合署辦公。下設民族一處、民族二處、辦公室,均為科級建制。
二、宗教事務管理機構
1949年- 1953年,蘭州市宗教工作除伊斯蘭教外,其它宗教事務由蘭州市宗教工作委員會管理。1954年10月,正式建製成立蘭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處,主管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的工作,伊斯蘭教工作則由市民委分管。1968年10月,蘭州市革命委員會決定撤銷宗教事務處。1979年4月,蘭州市宗教事務處恢復,與市民委合署辦公。1983年8月,市宗教事務處與市民委分設。1986年9月,市宗教事務處又與市民委合併,成立蘭州市民族宗教局,下設宗教一科(伊斯蘭教)、宗教二科(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辦公室。
三、蘭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5、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0號)和蘭發【2010】3號關於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將蘭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和蘭州市宗教事務局合併為蘭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列為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之一,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

單位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教育的貫徹落實。?
(二)依法履行民族宗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意見和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
(四)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管理市屬少數民族社團和宗教團體。
(五)組織開展民族宗教領域信息的報送,研究民族宗教信息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參與擬訂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措施;負責審核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負責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搶救、保護、收集、整理工作。?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積極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協調宗教團體應由政府解決的相關事務。?
(九)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民族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指導各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事件,防範利用民族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加強同民族村和少數民族人口較多、宗教工作任務較重鄉鎮(街道)的聯繫。?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後勤管理;負責委機關文秘、督查、檔案、信訪、接待、保密、保衛、財務、計畫生育等工作;管理本系統有關涉外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接待民族、宗教訪問團組的活動;負責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人事勞資、。幹部教育、考核、任免、調配、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信息處)
擬訂全市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有關法規;負責處理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及歧視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行為;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及普法工作,監督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開展民族宗教領域的綜治、維穩、禁毒等工作,開展民族宗教領域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安排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期間的各項活動;承辦涉及民族宗教出版物的審查工作;編輯和報導有關工作動態和信息。
(三)民族經濟處,
研究提出全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分析與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資金的管理及扶貧工作;負責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四)民族文教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和執行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和規劃,提出促進民族教育發展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文化、科技、體育、藝術、衛生和新聞出版工作,提出相關建議;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交流和宣傳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民族文化、體育活動;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專題調研;負責民族宗教古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考證、審定、翻譯、保護和申報;負責全市民族宗教志書的編寫。
(五)伊斯蘭教工作處
承擔伊斯蘭教事務管理職責;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指導市伊斯蘭教協會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伊斯蘭教界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穆斯林聚居區的有關重大問題;培養和教育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負責伊斯蘭教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審定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朝覲工作政策,承擔全市穆斯林朝覲管理和組織工作,規範零散朝覲活動。
(六)天主教基督教工作處
承擔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職責,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指導市天主教愛國會、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市基督教協會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代表人士;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培養、教育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負責天主教、基督教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審定和管理。
(七)佛教道教工作處
承擔佛教、道教事務管理職責,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指導市佛教協會、市道教協會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佛教、道教界代表人士;培養和教育佛,教、道教教職人員;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藏傳佛教有關重大宗教問題;負責有關佛教、道教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審定和管理。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蘭州市宗教基本概況

信教民眾
蘭州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五大宗教俱全。共有信教民眾近28.3萬人(不含未批宗教活動場所信教民眾6.5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8.9%,
其中,佛教約6.9萬人(藏傳佛教1.5萬多人),道教約7.3萬人,天主教近4000人,基督教約2.1萬人,伊斯蘭教11.6萬餘人
宗教活動場所
經政府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共有392處。其中,佛教92處(藏傳佛教11處),道教98處,天主教4處,
基督教66處,伊斯蘭教132處。
愛國宗教團體
蘭州市現有市級愛國宗教團體6個。分別是:1、市佛教協會;2、市道教協會;3、市天主教愛國會;
4、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5、市基督教協會;6市伊斯蘭教協會。
縣級愛國宗教團體17個。分別是:
1、城關區佛教協會和區伊斯蘭教協會;
2、七里河區伊斯蘭教協會、區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區基督教協會;
3、西固區道教協會和區佛教協會;
4、紅古區伊斯蘭教協會、區佛教協會和區道教協會;
5、榆中縣伊斯蘭教協會、縣佛教協會、縣道教協會和縣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
6、永登縣伊斯蘭教協會、縣佛教協會和縣道教協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