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紅古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與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統戰部合署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理標誌:蘭州市紅古區
  • 批准時間:2010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民族宗教工作領導的職責,加大對各鄉鎮、街道和區直部門貫徹執行民族宗教政策的監督檢查力度。
2、加強清真食品監督管理的職責。
3、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宣傳的職責,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4、加強全區宗教工作三級網路管理人員、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教育及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督促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教育的貫徹落實,當好區委、區政府在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依法履行民族宗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意見和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
(四)指導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及地方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管理區屬少數民族社團和宗教團體。
(五)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加強自身建設,積極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協調宗教團體應由政府解決的相關事宜。
(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工作。
(七)組織開展民族宗教領域信息的報送,研究民族宗教信息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八)負責落實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精神;負責監管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
(九)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民族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事件,防範利用民族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指導鄉鎮(街道)、村(社區)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同民族村和少數民族人口較多、宗教工作任務較重鄉鎮(街道)的聯繫。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民宗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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