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樂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點:民樂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三)指導、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規的貫徹實施;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監督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合法權利的事宜。
(四)組織和推動對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的宣傳活動;開展對全縣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工作,掌握民族、宗教問題的情況和動態,分析研究,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五)指導和參與制定有關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爭取少數民族發展專項資金的申請、立項和監督使用。
(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散雜居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扶貧工作。
(七)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參與發展我縣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調查研究,制定規劃等有關工作;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及民族成份的識別鑑定工作。
(八)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全縣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工作;做好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有關我縣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交流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宗教團體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引導信教民眾正確處理宗教信仰與發展生產的關係,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我縣的經濟建設貢獻力量。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依法審核上報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設立;依法管理和檢查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和備案工作。
(十二)指導和幫助各宗教成立宗教團體,協助各宗教團體制定符合各教特點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管理好縣級各宗教團體,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推動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宗教特點開展工作和生產自養活動。指導各宗教團體搞好宗教場所依法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及時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調和辦理的各項事務。
(十四)在各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中進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在思想上、行動上自覺抵禦滲透,依法制止敵對勢力藉機進行非法宗教活動,配合各宗教團體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
(十五)協助有關部門及時勸阻、制止一切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非正常宗教活動,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
(十六)做好伊斯蘭教朝覲人員的審查和報批工作;做好宗教方面的對外宣傳工作和國外宗教界人士來訪接待工作。
(十七)加強同民族自治縣及民族鄉的聯繫。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民委、省宗教事務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