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區別於一般的稅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不按照稅法資產負債經營活動的一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性稅務處理
  • 外文名:Special Tax Treatment
  • 釋義:區別於一般的稅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
法律解釋
財稅[2009]59號檔案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併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不低於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中,非股權支付額納稅。特殊合併的企業,由於被合併企業資產增值和損失稅收上沒有確認,所以,接收資產時也是按原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具體可參見《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第六條,以及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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