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3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財稅〔2015〕19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16日
《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3月16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中文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稅〔2009〕59號 公告全文財稅〔2009〕59號...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發布的地方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
第二章 企業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管理 第十條 企業發生《通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中...
研究完善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財稅政策。對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兼併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等規定執行。(二)加強財政...
特殊合併的企業,由於被合併企業資產增值和損失稅收上沒有確認,所以,接收資產時也是按原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具體可參見《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第六條,以及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5月28日鄂政發〔1998〕33號)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促進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工作的規範、健康運行,確保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2014年12月25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2014年3月17日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十條 加大稅收扶持力度。對企業在開展兼併重組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國家、省、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凡符合條件的,一律給予減免;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性重組條件的,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後,可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第十一條 加強人才培養。支持企業採取公開招聘、市場...
2012年9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2〕58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兼併重組範圍、主體和方式;兼併重組工作步驟;支持兼併重組的政策;保障措施5部分。中文名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
對整合資源集中管理、移交地方管理的企業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移交時涉及的事業編制和公共財政經費基數一併劃轉;涉及的資產,在國有企業與地方政府間或國有企業之間可實行無償劃轉,按照有關規定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報主管財政機關、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符合《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對被兼併重組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安排財政投資補貼或貼息資金。對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你局《關於企業債務重組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瓊國稅發〔2008〕231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企業債務重組中因豁免債務等取得的債務重組所得,應按照當時的會計準則處理,即“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
對被兼併重組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安排財政投資補貼或貼息資金。對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地陸續反映在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就股權或資產劃轉企業所得...
三、符合財稅〔2014〕116號檔案規定的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同時又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檔案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
同時,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降低收購股權(資產)占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比例限制,擴大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的適用範圍意見。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法規全文 產業發展 第(一)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參見“財稅[2012]27號”檔案)(一)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
少計未計可在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少計未計未過期限的稅收優惠額等情形,在企業併購時將產生兩個後果:第一,目標企業存在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應攤未攤資產情形的,虛增了目標企業的股東權益,增加了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第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四、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同時符合多項政策的,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由於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可能同時符合116號檔案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各項規定。對重點工業企業兼併破產、停產、困難企業所涉及的審計、資產評估、公證、驗資、法律訴訟等中介收費,一律按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30%收取;按規定減免土地、廠房、礦權、水、電、通訊、車輛轉讓等過戶費和...
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等規定,積極爭取支持快遞企業兼併重組的財稅、土地等優惠政策,營造支持快遞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的良好環境。加強快遞企業兼併重組的地方...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範企業在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與財務處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325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17 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市、縣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檔案規定,企業合併收購股權,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