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管理暫行辦法

《瀋陽市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管理暫行辦法》是2000-11-24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性法規。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三章 設計管理,第四章 發包與承包管理,第五章 施工管理,第六章 監理管理,第七章 檢測與驗收管理,第八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606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主體行為,保證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結合我市工程建設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智慧型化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築智慧型化工程包括:通信網路系統工程、辦公自動化系統工程、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工程、綜合布線系統工程以及上述系統的智慧型化集成工程。
第三條建築智慧型化工程應當滿足城市規劃、景觀、環保等有關要求。
第四條瀋陽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本市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已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但不具備建築智慧型化工程資質條件的施工、監理單位,在取得建築智慧型化工程專業資質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的施工、監理活動。
第六條新設立的建築智慧型化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和新設立的建築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兼營建築智慧型化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應當經資質審批部門審查合格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的施工、監理活動。
第七條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建築智慧型化工程資質單位的建設業績、人員配置、資金狀況、技術設備等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三章 設計管理

第八條建築智慧型化工程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設計,並具有完整的設計施工圖。
第九條建築智慧型化工程設計施工圖應當報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四章 發包與承包管理

第十條新建工程的智慧型化工程部分的施工、監理應當與整體工程一併發包;擴建和改建的建築智慧型化工程可獨立發包。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建築智慧型化工程招投標的程式和辦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建築智慧型化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四條施工中所採用的材料、設備、儀器、儀表等應當滿足設計和質量要求,並得到設計、監理單位的認可。

第六章 監理管理

第十五條未取得建築智慧型化工程專業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接包含智慧型化工程的建築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築智慧型化工程實施監理。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理契約的約定,對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等實施全方位監理。

第七章 檢測與驗收管理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各方應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的監督和檢查,並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竣工後,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並取得檢測報告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驗收;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工程驗收。
第十九條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未經驗收備案的建築智慧型化工程不得使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瀋陽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瀋陽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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