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6
【發布文號】沈建管發[1997]36號
【發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從事裝飾設計管理暫行辦法
(瀋陽市建築工程管理局、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沈建管發[1997]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裝飾裝修設計市場的管理,方便施工單位從事裝飾設計活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加強建築幕牆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和《瀋陽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提出的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從事裝飾設計(以下簡稱裝飾施工設計單位)是指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承攬裝飾施工任務和招投標時,所提供的裝飾裝修設計或只為用戶提供裝飾設計活動行為(其中包括設計方案、裝飾效果圖和施工圖等)。
第三條瀋陽市建築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建管局)是市政府負責裝飾裝修行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裝飾裝修行業的施工設計,實行日常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專業從事建築裝修設計或專業從事建築兼營裝飾設計單位的資質申報與審批,仍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五條裝飾施工設計主要內容包括:建築物室內外各界面(頂面、牆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與建築功能有關的設備,設施裝飾,以及與之相關的室外環境,綠化設計及經濟概預算。
第六條裝飾施工設計,應滿足結構安全,美觀適用,最佳化環境,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七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從事裝飾設計,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開辦程式與資質管理
第八條裝飾施工設計單位,其設計的開辦與增項,資質審查,定級,發證,市場管理等,均由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申報或增加裝飾設計項目時,均由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一、持裝飾施工設計的申請書,到市建管局裝飾辦進行初審,領取“瀋陽市裝飾裝修施工設計單位登記表”,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營業執照”或“增項”;
二、裝飾施工設計單位,在辦照或增項後,到施工資質審查部門(市或縣(市)、區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施工資質和設計資格審查,填報“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或“建築業專業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表”或“建築業專業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表”1-4份,同時建立資質檔案1-2卷。
三、經審查,符合標準的由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或《專業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營業範圍欄內填寫施工設計規範,加蓋設計專用章,並將施工設計資質檔案和申報表,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不另發施工設計證書。
第十條裝飾施工設計單位,設計的資質級別和設計範圍,按國家建設部《建築裝飾設計資格分級標準》、《建築裝飾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築幕牆工程施工企業等級標準》和省建設廳《專業施工企業資質標準》來確定,級別分為一、二、三、四級和專項裝飾設計。
第十一條在資質審查中,首先確定施工資質級別和營業範圍,然後再審核設計資質級別和設計範圍。
第十二條裝飾施工設計單位,在取得裝飾施工設計資格後,必須按確定的設計範圍,承接裝飾設計任務,不得無證、無照、越級或越範圍承攬裝飾施工設計。
第十三條裝飾施工設計單位,應接受資質、資格動態管理和每年3-5月份的年度檢驗(即與施工資質年檢同時進行)。沒參加施工設計年檢的,施工設計資格無效。
第三章 質量與市場管理
第十四條裝飾施工設計單位,在裝飾設計中,所選用的裝飾材料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的規定,並將裝飾設計方案,送交市消防部門審查認證,嚴禁在設計中選用違反有關規定,不合格,易燃的材料,設施及設備等。
第十五條裝飾施工設計單位,必須各專業齊全,設計的圖紙要符合國家有關裝飾設計規範的規定和標準,滿足施工和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防止不合理,不規範,違反施工程式的設計,給工程質量,安全,火災埋下隱患。
第十六條對投資額超過100萬元以上或對複雜結構,特殊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的裝飾裝修項目,還應將設計方案和設計圖紙,報市建管局科技處進行審查後,方可將設計圖用於施工中。
第十七條裝飾施工設計單位,在承攬裝飾設計任務時,甲、乙雙方應簽訂施工設計契約,契約的文本採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統一的契約文本,契約簽訂後,將施工設計的契約書,報市建管局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工程施工中,如建設單位要對裝飾項目進行變更時,必須經原設計單位或設計人同意,方可修改設計,施工人員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方案。
第十九條對需要拆改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裝飾設計,要經過原房屋建築設計的單位同意,並按建設部第46號令《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中的第
八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再進行裝飾設計,確保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進行裝飾裝修設計。
第四章 建築幕牆工程施工設計的管理
第二十條為保證房屋的安全性,耐久性,適用性,對玻璃幕牆,金屬板幕牆和石材幕牆及組合幕牆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施工設計,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幕牆的管理規定,規範和標準,嚴禁無建築幕牆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築幕牆工程施工設施活動。
第二十一條建築幕牆施工設計單位在設計中,主要應參考幕牆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環境污染和連線預埋件的結構安全等因素,對建築幕牆工程提出具體設計要求,並負相應的設計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保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設計者還要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方便施工設計。建築幕牆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單位,要密切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條建築幕牆工程施工設計的單位,在幕牆工程設計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級標準《建築幕牆》(JG3035)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選用的材料,必須有正式廠家的產品合格證和準用證。不合格,不符合質量要求,消防安全的產品,嚴禁在建築幕牆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裝飾裝修施工設計的發包方,違反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補辦有關手續,責令停止設計等處罰和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將設計方案,設計圖紙,報送市消防部門和市建管局科技處審查,就用於施工的;
三、屬招標範圍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設計招標的;
四、發包給無設計資質或越級,超範圍的設計單位;
五、強迫設計單位進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設計的;
第二十五條裝飾裝修施工設計的承包方,違反本有規定條款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給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停止設計,降低資質,取消設計資格等處罰和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資質證書無設計項目,進行裝飾設計的;
二、越級或超範圍裝飾設計的;
三、設計採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的裝飾材料,設施和設備的;
四、未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進行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設計的;
五、由於設計原因,出現質量低劣,安全,火災事故隱患嚴重,造成工程損失的;
六、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偽造施工設計資質證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