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瀋陽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7.13由瀋陽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7.13
  • 實施時間:1990.1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管理,提高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體,包括市政、公共公益設施為其配套的建築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區。
無論是房屋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還是各單位聯建的住宅小區,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對住宅小區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小區管理委員會和經費
第四條 住宅小區由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小區管委會)管理。小區管委會由街道辦事處、房產管理所、環境衛生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組成,並聘請住戶代表參加,由街道辦事處一名領導任小區管委會主任,房產管理所一名領導任副主任。小區管委會在區政府領導下,按市政府專業部門有關規定,對住宅小區實行綜合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小區的綜合管理,應本著“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整體管理”的原則進行。
房產管理所負責房產管理維修,二次供水加壓及與供暖、供水、供電、供煤氣等專業部門的業務聯繫;環境衛生管理所負責街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廁、化糞池掏運,環境衛生設施維修等;公安派出所負責住宅小區內治安;街道辦事處負責住宅小區綠化管理。
小區管委會對小區內道路、交通和市政、公共公益設施(如:路燈、窨井、文化站、兒童樂園、腳踏車庫、各類封閉圍牆、共用電視天線等)進行統一管理,負責綜合平衡與協調。
第六條 住宅小區管理經費來源為:
(一)從住宅小區直管公房和託管房屋的房費中提取5%,由房產管理所按月撥給小區管委會;
(二)對住宅小區中單位自管的房屋,由小區管委會按建築面積向產權單位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一點二元管理費(機關事業單位房產除外);
第七條 小區管理經費用於小區管理和建設。其中10%作為小區管委會的日常辦公費用,90%作為維修養護小區內道路、市政、公共公益設施以及小區綠化、庭院管理和治安防範費用。
小區管理經費由小區管委會統籌管理和使用,房產管理所、環境衛生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不得從本部門利益出發擅自動用,也不準挪作他用;已有管理和維修經費來源的,不得使用該經費。
第三章 房產管理
第七條 住宅小區房產採取下列形式進行管理:
(一)單位自管。房屋產權屬單位所有,並且自行管理,維修和收租。自管房屋單位要服從小區統一管理。
(二)託管。房屋產權為單位所有,委託房管部門代管理、收租、維修等,房屋產權單位按規定向房管所繳納託管費用。
(三)直管。即小區房產管理所直接經營管理房產。
(四)私人自管。個人自住自修,按月向房管所繳納房屋公用部分的維修養護費,並繳納其他應繳費用。
第八條 租用住宅小區公房的單位或住戶,必須持有房管部門簽發的《準住通知書》或《換房批准書》方可進住。住戶不得私自轉租、轉兌、轉讓、轉借或變相買賣、私自交換房屋使用權。
第九條 在小區管委會領導下,成立以棟為單位的棟管會。棟管會成員由單元住戶代表組成,全體住戶必須服從棟管會的管理。
第十條 住宅小區內的住戶或單位必須精心愛護房屋設施,保持房屋設施完好,嚴禁拆除或增添。如因使用不當,亂拆亂改或其他過失造成房屋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的房屋如作經營性使用需進行拆改的,必須事先向房產管理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動工。
第十二條 小區住戶不得在公共走廊、樓梯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放置腳踏車。嚴禁在陽台上堆放超高、超寬、超重物品和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靠近一、二級街路的房屋封閉陽台,應符合有關部門統一設計要求。嚴禁向排水管道內傾倒固體污物及易燃易爆物;不準從樓上隨便拋撒污物。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三條 按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原則上不準增建新建築物、構築物。特殊情況必須增建的,建設單位應徵得規劃和房產管理部門同意,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核發《規劃建設許可證》,到小區管委會登記並交納管理費後,方準開工建設。
經批准在住宅小區內增建新建築物、構築物的,按建築面積繳納管理費,標準為每平方米二元。臨時占用土地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零點五元。臨時占用期滿,應由小區管委會將其土地及時收回。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內土地(包括區內道路)不得隨意挖掘。因供暖、供電、給排水、煤氣等地下管網養護或維修,需要挖掘時,須經市或區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單位持批件到小區管委會登記後方可施工。
第五章 環境管理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綠化以植物造園為主,逐步實現裸露地面的全覆蓋。住宅小區內的單位,對其庭院和門前的綠化實行包栽種、包活、包管理。小區住戶不得在綠化帶內種植瓜果蔬菜和農作物,不得損壞花草樹木、景點等。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道路、景點與草坪要按時清掃,垃圾要日產日清,化糞池要及時清掏。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要組織保潔隊伍,分片包乾,加強對樓內外環境衛生的管理,並定期檢查,確保環境衛生良好。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凡私自飼養雞、犬等家禽家畜的,小區管委會有權沒收飼養物。
第六章 市政、公共公益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市政設施,包括道路、路燈、窨井等,小區管委會要定期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補。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內的兒童樂園、景點、共用電視天線等公共公益設施,小區管委會要設專人看管,經常養護和及時維修。
兒童遊戲設施嚴禁成年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有義務保護市政、公用公益設施的完好。對造成市政、公共公益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對破壞或故意損壞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的腳踏車庫、文化活動室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凡小區住戶的腳踏車,夜間一律存放在腳踏車庫內,實行收費管理。文化活動室要定期、定時向住戶開放,活動內容要豐富、健康,嚴禁把活動室辦成專門盈利的場所。
第七章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允許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許機動車輛和小型汽車駛入,禁止大型載重車和拖拉機駛入或穿行(小區內市政路除外),以防壓壞路面和地下管網。遇有特殊情況(如居民搬家、小區糧站和商店運送物資等)大型載重車或拖拉機確需駛入小區時,要先到小區管委會登記,領取通行證方可通過。如有損壞路面,撞壞圍欄,壓壞花草樹木,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進入住宅小區的機動車輛不準亂停亂放,不準在小區內停放過夜。各單位在小區內建設或購買的車庫,每個單位每月須向小區管委會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其停放車輛必須按固定線路行駛;夜間駛出駛入時,禁止鳴喇叭。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住宅小區治安防範,實行庭院式管理。一個庭院由一棟或幾棟樓用通透式圍牆或金屬柵欄組成,整個小區由若干個庭院組成。每個庭院應設收發室,有專人晝夜值班。值班人員負責外來人員登記、收發報紙和信件,並配合公安派出所搞好治安防範。
第二十六條 小區管委會與公安派出所,要採取群防、群治的辦法,組織多種形式的治安巡邏隊,開展輪流值班護院活動,保證小區內居民人身財產安全。
第九章 供水、供暖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單位,無供水加壓設備的,應按建築面積每年每平方米零點二元的標準,向房產管理所交納供水加壓費,由房產管理所負責確保連續供水或定時供水;有加壓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確保連續供水或定時供水。
第二十八條 小區管委會要與供水部門緊密配合,督促有關部門對高位水箱、貯水池、泵房及加壓設備定期維護、清理、清掃,進行防腐處理,防止水質污染,保證飲用水符合標準。
小區居民要愛護供水設施,不得擅自更改供水管網。要節約用水,嚴禁長流水。
第二十九條 凡住宅小區的住戶或單位,均須向房管部門提交採暖認證書,或簽訂代燒契約,並預交本年度的採暖費用。供暖部門要保證室內溫度不低於零上十五度。供暖人員要經常走訪住戶,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保證正常供暖。
凡不提交採暖認證書(或不簽訂代燒契約),不預交當年度採暖費用的,供暖單位不預供暖。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住戶要愛護供暖設備,不準私自增設暖氣片或安裝水門。如私自亂動供暖設備,發生跑水、跑氣等事故的,其後果由肇事者自行負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五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群和企事業單位自管住宅群,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瀋陽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沈城鄉委發〔1984〕61號)和《住宅小區管理細則》(沈房地字〔198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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