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瀋陽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在1991.07.30由瀋陽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7.30
  • 實施時間:1991.07.30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宅小區房產管理,根據省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現對《瀋陽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沈政發〔1990〕62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房屋土地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含樓群),其房屋在建成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區房產管理局負責。
第三條 房屋土地開發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和房屋接管單位,要依據本規定辦理移交和接管手續,把住宅小區的房屋管理好、維修好,更好地為住戶服務。
第四條 開發建設的各類房屋,其產權歸屬如下:
(一)由單位投資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購房單位所有。其中,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購買的,其產權為全民所有性質;集體所有制單位購買的,其產權為集體所有性質。
(二)由個人投資全價購買的住宅商品房,其產權歸個人所有,屬私有產性質;按職工買房公助辦法,個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不低於市規定標準價格購買的住房,所在單位承擔差額款的,其產權為個人有限產權,屬於公私共有產性質。
(三)計入商品房售價安置動遷戶的住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市、區房產管理局統一接收和管理。
(四)用住宅小區配套費或用計入商品房售價的其他費用所建設的商業、飲服和副食網點、國小校舍、幼稚園、衛生醫療院(所)、郵政通訊、供暖、自來水、煤氣、房產養護站(點)、居委會辦公室和文化娛樂活動的房屋,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市、區房產管理局負責房產行政管理或直接管理,並區別情況按自用自修或承租辦法,由專業單位使用或由房產管理部門出租。其中,屬於獨立單位的商服網點,由市、區網點辦代管,國小校舍由市、區教育部門代管。專業單位用自有資金建設的配套設施,其產權歸投資單位所有。屬於拆除補償的房產,產權仍歸原產權單位。
第五條 住宅小區內的自管房,屬於一個自管房單位,整棟整單元的,原則上自管、自修,也可託管、托修。屬一個單元多家產權的,為便於維修室內上、下水管網,電氣管線和樓梯間,屋面防水等共用設施,應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維修並與自管房單位辦理託管或托修契約。自管房單位願意轉交住宅產權的,允許移交,由房產部門接管。
屬於公私共有性質的有限產權住宅,其共用設施維修費,由共有產權人共同承擔,統一由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維修。
屬於私有房產性質的住宅的維修、管理,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房屋,在建成交付使用過程中,由市、區房產管理局組織住宅建設辦公室、房屋土地開發單位、產權單位和管房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其房屋由開發公司管理的,應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房產管理部門移交,沒有明確產權歸屬的,同時確認產權。
第七條 新建和已經建成的住宅小區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房產管理局和土地局聯合統一分期簽發。
第八條 集資聯建住宅小區(含樓群)的房屋,應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聯建單位具備管理和修繕房屋條件的,經市房產管理局資質審查合格後,允許聯建單位管理房屋。
第九條 住宅小區的房屋,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區屬房屋土地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含樓群)房屋,由區房產管理局接管;市屬(含市)以上房屋土地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含樓群)的房屋,其接收和管理,由市房產管理局按市、區兩級管理,以區為主的原則統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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