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 類別:辦法
- 地點:瀋陽市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
總則,契約管理,分包管理,勞務用工管理,法律責任,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農民工和其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受其委託,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分包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管理、安全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非主體結構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體結構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在專業工程分包活動中,施工總承包企業是分包工程發包人,專業承包企業是分包工程承包人。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在勞務作業分包活動中,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是分包工程發包人,勞務分包企業是分包工程承包人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是指砌築、抹灰、木工、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油漆、石製作、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
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活動,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瀋陽建設工程信息網應當及時發布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有關信息,為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和施工企業服務。
契約管理
第六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施工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的施工範圍、工程量履行義務。契約文本應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統一制發的示範文本。
第七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契約。分包契約應當明確約定分包工程名稱、承包範圍、契約價款、工期、質量標準、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第八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簽訂施工契約和簽訂分包契約後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契約文本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契約內容發生價格、工期、支付方式等重大變更的,應當在簽訂變更協定後7個工作日內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九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工程項目上設立契約管理人員,負責契約檔案管理和工程量結算,契約管理人員應當持有《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管理
第十一條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十二條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契約中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建設單位的認可;專業承包企業應當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專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應當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勞務作業。
第十三條分包工程發包人義務:
(一)負責施工現場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分包工程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業績、市場行為進行考核評定;
(三)負責提供施工條件,及時結算工程款和勞務工資,並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勞務工資發放進行監督;
(四)負責施工契約和分包契約的備案工作。
第十四條分包工程承包人義務:
(一)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組織協調,接受分包工程發包人對分包工程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
(二)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
第十五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與招標檔案相符,其中項目經理、項目工程師、技術員、項目工長、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水暖和電氣技術負責人應當是與本單位有合法的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
工程監理人員負責對項目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六條在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中,禁止下列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未履行施工總承包契約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發包人將主體結構工程使用的鋼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由分包單位採購的;
(四)在主體結構工程施工中,施工總承包企業未使用自行購置或租賃的塔吊、升降機等大型機具和主要施工設備的;
(五)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六)分包工程發包人雖然未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其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是與本單位沒有合法勞動和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的;
(七)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八)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九)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勞務人員,未簽訂勞動契約的或者未辦理養老、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的;
(十)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與個人簽訂勞務作業承包契約的;
(十一)在施工總承包契約中已經明確由分包工程發包人承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直接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分包契約的;
(十二)建設單位雖未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分包契約,但直接與其結算工程款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勞務用工管理
第十七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中應當對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等內容做出明確的約定。
第十八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法律法規等內容的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在技術崗位作業的勞務人員,應當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第十九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辦理養老、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不得剋扣或者拖欠勞務人員的工資。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職能予以處罰: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未簽訂契約、簽訂契約後未備案或者契約變更後未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分包工程發包人未在工程項目上設立契約管理人員,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分包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四)在施工分包活動中,有本辦法規定所列轉包、違法分包行為之一的,處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行為的,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契約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關勞務用工管理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除按上述有關條款處罰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分包工程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建築業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和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