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濮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已經濮陽市政府研究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4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河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號)和《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以增加智慧財產權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廳文〔2017〕3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新模式,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是指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研發、轉化,以及與此有關創業活動的其他事業單位科研人員也可以提出申請。
第三條 賦予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於單位,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
第四條 賦予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事業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在科研人員履行協定、科技成果轉化進展良好的情況下,可延長科研人員使用權期限。
第五條 賦予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單位對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作價投資,並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申請離崗創辦企業,職稱、年齡、資歷、科技成果形式、獲獎層次、獲得專利與否均不作為離崗創辦企業的限制條件。離崗創辦企業申請應經事業單位批准,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後創辦企業尚未實現盈利的可以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離崗創辦企業期限最長不超過離崗創辦企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在同一事業單位申請離崗創辦企業的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允許離崗創辦企業人員在所創辦企業申報職稱,所獲得的職稱可以作為其返回事業單位後參加崗位競聘、重新訂立聘用契約的參考。離崗創辦企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保留人事關係,發放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依法繼續在人事關係所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工齡連續計算。創辦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辦企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辦企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在保證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經與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科研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以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可以在兼職單位或者創辦企業申報職稱。到企業兼職創新的人員與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股權激勵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選派人員在選派期間,與派出單位在崗同類人員享有同等權益,並與派駐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選派人員在派駐企業的工作業績應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等的主要依據。派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
第九條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事業單位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按規定給個人的現金獎勵計入績效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單位應在本單位有關獎勵制度中規定或者與有關人員簽訂的契約中約定獎勵支付期限,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條 提高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比重。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科研人員,獎勵比例不低於70%,最高100%,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於獎勵總額的60%;以作價投資實施轉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團隊可按不低於70%的比例取得,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於獎勵總額的60%。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團隊通過與單位協商自行轉化。轉化科技成果以股權或者出資比例形式給予科研人員的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完善高校、科研機構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高校、科研機構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市委管理的幹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獲得現金獎勵,並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半年內應及時予以轉讓;股權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後解除限制。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可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協定定價或市場方式確定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勤勉盡職、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十二條 鼓勵市內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在市內轉化和實施。對在市內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受益財政按其上年度技術契約成交額(依據轉賬憑證和發票)一次性給予10%的後補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企業轉移轉化市外科技成果。對本市企業購買市外科技成果並在濮陽轉化、產業化的,受益財政按其上年度技術契約成交額(依據轉賬憑證和發票)一次性給予5%的後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市外高校、科研機構在濮陽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開展實質性技術轉移工作的,由受益財政按其開辦費用的30%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我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支持我市各類技術市場主體建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補。
第十六條 引導我市各類中介機構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對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內轉移轉化的市級及以上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受益財政按其上年度技術契約成交額(依據轉賬憑證和發票)一次性給予2%的後補助,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七條 市域內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受益財政分別按國家獎勵額的3倍、省獎勵額的2倍給予配套獎勵。市域內單位作為參與完成單位獲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受益財政分別按國家獎勵額的1倍、省獎勵額的一半給予配套獎勵。獎勵資金用於獎勵獲獎團隊(資金分配辦法由團隊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2021年10月22日,濮陽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濮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實施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國家和省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以增加智慧財產權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廳文〔2017〕36號),以及《河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河南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政策,能夠有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對於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快創新濮陽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過程
起草《實施辦法》時,梳理學習了近年來國家和省有關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整理了外省市近期出台的相關政策。《實施辦法》的起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以增加智慧財產權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和《河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河南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檔案為主要依據,同時參照了蘇州、洛陽等地近期出台的政策做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十八條,重點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激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科技成果交易、轉移轉化載體建設等領域發力,調動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一是關於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明確了“三賦權”。在明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於單位的前提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使用權,賦予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
二是關於激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三是關於科技成果利益分配。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科研人員,獎勵比例不低於70%,最高100%。以作價投資實施轉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團隊可按不低於70%的比例取得,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於獎勵總額的60%。
四是關於鼓勵科技成果優先在市內轉化。市內高校和科研機構將其科技成果在市內轉移轉化的,受益財政按其上年度技術契約成交額給予一次性10%的後補助,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50萬元。
五是關於鼓勵企業轉移轉化市外科技成果。企業購買市外科技成果並在濮陽轉化、產業化的,受益財政按其上年度技術契約成交額一次性給予5%的後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六是關於扶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發展。市外高校和科研機構在濮陽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並開展實質性技術轉移工作的,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給予開辦費用30%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經費支持。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獎補。對於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內轉移轉化的市級以上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受益財政按其上年度技術契約成交額一次性給予2%的後補助,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七是關於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配套獎勵。市域內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受益財政分別按國家獎勵額的3倍、省獎勵額的2倍給予配套獎勵。市域內單位作為參與完成單位獲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受益財政分別按國家獎勵額的1倍、省獎勵額的一半給予配套獎勵。獎勵資金用於獎勵獲獎團隊(資金分配辦法由團隊協商確定)。
四、注意事項
1.實施辦法中提到的各類獎勵支持資金,由受益財政負責兌現。
2.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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