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細則

《鄭州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細則》是為貫徹落實《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率先構建一流創新生態 建設國家創新高地的意見》(鄭發〔2023〕5號),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結合鄭州市實際制定的細則。由鄭州市科學技術局於2023年3月27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4月26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鄭州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市科技局依據《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率先構建一流創新生態 建設國家創新高地的意見》(鄭發〔2023〕5號)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鄭州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3年4月26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2.郵寄地址:鄭州市工人路13號鄭州市科技局210室,郵編450006,信封上註明“《鄭州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3.電話:鄭州市科技局成果處參考連結。
4.來訪方式:鄭州市工人路13號市科技局210房間。
5.通過本網站,在“意見建議”欄中提出意見。
反饋意見請註明聯繫人姓名、單位、職務、聯繫電話等信息。
2023年3月27日

徵求意見稿

鄭州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率先構建一流創新生態 建設國家創新高地的意見》(鄭發〔2023〕5號),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項目成果獲獎、技術轉移示範引領、促進技術交易等情況,對全市各類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給予獎補,獎補採用後補助的方式。適用於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以及註冊地在各開發區、市轄區的企業。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鄭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職責:負責擬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後補助績效目標,編制年度資金預算、提出資金分配方案,開展績效評價及監督管理;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審核評審等工作。
第四條 鄭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職責:負責組織編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確定年度預算規模,審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預算績效目標和分配方案,下達(撥付)補助資金,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和重點評價;監督獎補資金使用管理。
第五條申報單位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利用獎補資金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負責獎補資金使用和監管。
第三章 支持類別及標準
第六條圍繞我市優勢產業領域、新興產業領域、未來產業領域,加強前瞻布局,加快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和疊代套用,推動產生一批標誌性重大成果。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給予1000萬元配套獎勵,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參與完成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配套獎勵。
第七條鼓勵各類創新主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進行技術契約登記,依據上年度登記技術契約成交額,對年度累計登記額分別為500萬元(含)-5000萬元、5000萬元(含)-1億元的、1億元(含)-10億元的、10億(含)及以上的,按實際到款且不超過核定技術交易金額最高1%的比例,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補助。
第八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立技術轉移機構或部門,支持企業獨立創辦或與其他社會力量聯合興辦綜合類技術轉移機構。對獲批國家級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九條加強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建設,支持其提供專業化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服務,對事業類、社會化登記服務機構,按上年度登記技術契約成交額的0.5‱對其依託單位給予最高20萬元補助。
第四章 實施程式
第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配套獎勵申報。提供上年度(或上一期)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證書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交易補助申報。累計登記額在10億元以下的,提供技術契約登記證明、實際到款的有效票據和銀行進賬單等材料;累計登記額在10億元及以上的,提供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等材料。由區縣(市)科技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等開展初審並推薦,市科技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審核評審確認。
登記的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技術契約,以及經審核評審同一家單位累計補助低於0.5萬元的,不予補助。
第十二條 國家級技術轉移示範機構補助申報。提供獲批的檔案或確認公告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技術契約登記機構補助申報。提供在“全國技術契約管理與服務系統”導出的技術契約成交額等證明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審核確認。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後補助原則上每年組織申報一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在申報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補助資金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對被列入鄭州市科技計畫失信名單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申報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實際支持金額,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按照當年度市財政科技專項預算額確定。
第十八條 本細則第六條取得的獎勵資金全部用於研究團隊個人的獎勵,由研究團隊自主決定資金分配。本細則第七、第八、第九條取得的補助資金,可用於科技人員薪酬獎勵、裝備調試費及條件建設等有利於科研創新活動的支出。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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