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濟南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在1996.10.17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0.17
  • 實施時間:1996.10.17
經1996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套用,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推廣節能建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所有建築牆體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築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牆體材料生產活動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濟南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受市建委的委託,負責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工作。市經濟、建材、土地、環保、工商行政、技術監督、鄉鎮企業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建委做好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實行下列優惠政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給予的稅收優惠;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項目優先列入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計畫;銀行和投資機構優先安排所需資金;
(三)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項目和節能住宅建築,執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
第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對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制定企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無標準的產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或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設施。對現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
現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清理整頓要求,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空心粘土磚等新型牆體材料;其中濫用耕地,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的企業,必須限期停產。
第八條 鼓勵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凡利用未經加工的工業廢渣,排渣單位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第九條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按下列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一)框架結構、高層(10層以上,含10層。下同)建築工程的填充牆必須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在設計圖紙上標明所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設計中未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工程,市建委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框架結構、高層以外的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比例,應占牆體材料總用量的30%以上。
第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建委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後,方可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的牆體施工完成後,須經市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驗收;市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於驗收後十五日內,按下列規定向建設單位返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
(一)框架結構、高層建築工程填充牆全部使用粉煤灰新型牆體材料的,全額返還;全部使用其他新型牆體材料的,返還應繳總額的85%;部分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在返還應繳總額的85%以內,按照實心粘土磚的使用量及其現行預算定額計算,減少返還金額;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的不予返還。
(二)框架結構、高層以外的建築工程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比例30%以上的,按相應比例予以返還;使用比例不足30%的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按規定不予返還的專項用費,用於: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發展;
(二)新型牆體材料生產設施的技術改造;
(三)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及其管理工作;
(四)獎勵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新建或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設施的,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建,限期拆除新建、擴建的生產設施。
對逾期達不到清理整頓要求仍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責令其停產,並按所產實心粘土磚價值的2至4倍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擅自開工的,由市建委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補繳。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的徵收、返還、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各縣(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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