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上海市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1991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1-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23
【生效日期】1991-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1991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系指除實心粘土磚外的所有建築牆體材料。
第三條本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由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領導,由市建築材料工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建材局)主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
(三)審核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項目;
(四)收取和統籌安排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五)處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各縣人民政府應指定有關部門負責本縣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工作,被指定的部門業務上受市建材局領導。
第五條在本市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生產線。原有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實心粘土磚的生產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指標。
市建材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地區間的平衡,合理核定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生產指標。
第六條科技、計畫等部門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項目應優先立項。承擔本市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應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七條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充分利用本市的工業廢渣和長江粉細沙等資源。工業廢渣的排放單位應根據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需要,做好工業廢渣的處理和供應工作。
第八條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須向所在地建設銀行支行繳納總投資千分之七的專項資金,憑繳款證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可憑有關證明向市建材局按新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的比例申請退回專項資金(含利息)。退回的專項資金應沖抵工程款。
未繳納專項資金的,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審批的管理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工程開工。
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資金:
(一)道路、橋樑、排水設施等項目;
(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
(三)二十萬元以下(含二十萬元)技術措施改造項目;
(四)水利工程項目;
(五)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建設項目。
第十條專項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財政專戶存儲。專項資金用於: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發展;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
(三)新型牆體材料生產設施的更新改造;
(四)對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作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五)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
第十一條對列入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建設工程徵收的專項資金,其中百分之六十由縣主管部門按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專項資金的用途使用,其餘百分之四十解入市專項資金專用帳戶。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市建材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違反規定生產的實心粘土磚銷售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市建材局可提請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審批的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市建材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委申請複議;市建委應在收到申請複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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