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種子市場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種子市場秩序,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經營違法行為,防止和杜絕坑農害農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促進我縣良種有效供應和種業健康發展,建立和完善我縣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確保糧食生產用種安全,切實維護農民民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農業部關於加強種子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農發[2009]8號)及《河南省農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2010年種子執法年活動方案的通知》(豫農種植[2010]3號)檔案和潢川縣人民政府(潢政[2010]56號)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種子市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種子市場管理工作的意見
  • 地點:潢川縣
  • 檔案類別:意見
  • 發布時間:2009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進一步加強種子市場管理工作的
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部門:

詳細內容

一、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一)認真組織開展種子市場專項檢查。縣農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在農業生產關鍵季節,加強對全縣種子市場全面專項檢查,檢查範圍要覆蓋各種子交易市場及種子經銷戶,對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在查處重大危害農民利益案件時,工商、公安部門要給予配合,形成查處合力。專項執法檢查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1、種子質量。重點加強對春季水稻種子、秋季小麥、油菜種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認真加強對進入市場各類品種種子的報檢、復檢和抽樣檢驗工作,嚴格禁止經營品種質量未能達標及質量不合格種子,杜絕假劣種子流入市場。
2、種子標籤。嚴格按照種子包裝標籤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種子標籤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種子包裝標籤標識標註內容不規範以及拆裝、散裝銷售種子的要依法查處。
3、品種審定。要依法加強對進入市場的種子品種審定情況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品種經營登記制度,禁止經營、推廣、銷售未經國家和河南省審定通過的品種種子。其他省審品種種子、未經河南省同意並辦理引種證明以及不適宜我縣種植的國審品種種子,不得推廣銷售。凡違反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依法予以處罰。
4、種子經營檔案。種子經營者必須依法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詳細地記載種子的來源、銷售的去向,並完整地保存經營種子的相關資料,經營種子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貨索要發票,銷售種子開具憑證,並及時向種子管理部門填報種子經營檔案。
(二)健全種子案件舉報制度。高度重視民眾舉報工作,農業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案件認真接訪,做好登記,及時查處。對署名舉報投訴案件,要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舉報投訴人。要健全舉報獎勵機制,鼓勵民眾發現並舉報制售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切實將舉報制度落到實處。
(三)妥善處置生產安全事件。對因種子原因給農業生產造成嚴重損失的事件,縣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快速反應,妥善處理,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對於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事件,要及時地向縣政府、市農業局報告,積極配合公安等部門果斷處置,避免事態擴大,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二、嚴格種子市場準入
(四)規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生產、經營種子實行許可證制度。要按照《種子法》及相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條件,按規定程式進行行政審核、審查、審批發證工作。
(五)規範“代銷經營種子”行為。對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種子或受委託經營”種子的,嚴格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凡受委託代銷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終端經銷商,必須憑《種子經營委託代銷書》、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種子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經資質審核、品種審查合格後,方可在規定的區域內開展代銷經營活動。凡違反規定,將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分別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取消種子經營資格,直至依法懲處。
(六)加強種子生產經營工商營業執照管理。凡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必須嚴格按照先證“後”照的原則規定,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縣工商部門在辦理代銷經營種子營業執照時,必須認真對經營者提供“委託書”、“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審查。對委託經營商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不涵蓋本轄區的、或者“種子經營委託代銷書”上沒有註明品種範圍的,不得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七)進一步完善不宜生產品種、缺陷種子退出市場機制。縣種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檔案的要求,對推廣品種的適應性、抗逆性較差,不適合我縣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品種種子,堅決責令退出市場。退出品種信息要在有關媒體上公開。
三、建立市場監管機制,強化職能部門聯動
(八)嚴格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領導幹部從事或參與種子經營活動。各鄉鎮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村級幹部一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以贏利為目的代銷、推銷、攤銷經營種子。否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糾制。農業部門、工商部門不得越權與擅自降低種子經營“證照”的許可、審核、審批條件辦理行政許可。否則,追究部門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嚴格執行“誰許可、誰負責”的管理原則規定。
(十)加強種子市場監測。種子管理部門要加強種子市場價格和供求數量監測,及時發布種子市場行情,搞好種子信息服務。要根據種子供求情況,組織指導開展種子餘缺調劑,確保供種需求。縣物價、工商等部門要依法強化價格監管,嚴厲打擊哄抬價格等行為,穩定種子市場。
(十一)建立各職能部門相互聯動機制。縣農業、工商、公安、紀檢監察、質監、物價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合作,協調配合,相互聯動,加大力度,齊抓共管,共同維護種子市場秩序。縣農業、工商部門要負責牽頭,對我縣每年的春季雜交水稻種子市場開展集中聯合執法檢查行動,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我縣糧食生產用種安全。
四、強力推介種子經營誠信企業制度建設
(十二)縣種子管理部門、種子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積極加強推介誠信企業制度建設,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爭先創優”活動,不斷增強企業自身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服務意識,增強誠信經營意識,提高售後服務能力,為不斷推動和促進我縣種業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五、提高種子管理執法能力
(十三)加強種子管理隊伍建設。切實加強種子管理培訓,不斷提高種子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以適應當前種子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
(十四)加強種子管理綜合執法。種子管理部門不僅要加大項目爭取力度,加快種子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完善監測體系,提升監管能力,更要嚴格履行職責,加大綜合執法的力度和強度,規範種子市場秩序,維護農民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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