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13年度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年審工作的通知

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在縣政府的領導下,2011年對各單位行政執法人員換髮、頒發了新的《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執法證》),對行政機關主要領導換髮、頒發了新的《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以下簡稱《監督證》)。這是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改善行政執法隊伍形象,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13年度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年審工作的通知
  • 頒發:《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 目的:規範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 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 性質:通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做好2013年度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年審工作的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全縣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執法資格確認工作,根據《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按照市統一安排,經縣政府同意,在全縣開展《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和《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年度審驗(以下簡稱年審)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詳細內容

一、充分認識年審的重要性
兩年來,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工作進一步規範。同時,也應該看到存在不少問題。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執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規定不到位;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工作調整後,行政執法證件未及時變更;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行使執法權的現象仍然存在;個別執法人員執法舉止不文明、不規範,執法違法現象時有發生等。開展行政執法證件年審工作,就是要發現問題,糾正不良現象,純潔行政執法隊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因此,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這次年審工作,按照全市的統一安排,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總結經驗教訓,找出並糾正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淨化行政執法隊伍。通過年審,堅決將未取得執法資格和未通過年審的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切實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
二、年審的工作內容
(一)年審管理
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誰發證、誰年檢”的方式進行,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由各單位法制機構具體承辦。
(二)年審時間
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底為年審時間。
(三)年審範圍
各行政執法單位(包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行政執法單位)在編在崗行政執法人員持有的《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四)年審程式
1.單位初審(2013年9月15日至9月25日)
各單位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所持的《執法證》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標準為:現在編在崗;在本部門上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在本年度沒有受到違法違紀處理;參加本部門組織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成績合格。初審後,分別填寫《行政執法證件年度審驗自查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一)、《行政執法證件年度審驗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二),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加蓋單位印章,並附電子文本,於9月27日前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對調離執法崗位、已辦理退休手續、已受到違法違紀處理的持證人員,本單位要對其持有的證件予以收回,送縣政府法制辦予以註銷。
2.集中審驗(2013年10月至11月底)
縣政府法制辦對各單位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匯總和審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進行證件年審工作:
(1)經審查,對符合年審條件的人員,要於10月份組織實施全縣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工作,對考試合格的人員,予以年審;對不參加培訓考試的人員或補考仍不合格的人員,不予年審;
(2)經審查,對持證人員因工作調動、退休退職、單位考核不合格、違法違紀及其他原因離開執法崗位或長期不從事執法工作的,不予年審。
(3)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審的或未通過年審的行政執法證件,取消持證人員的執法資格,一律收回註銷。未加蓋年審專用章的行政執法證件無效,不得在行政執法中使用。
(4)該項工作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年審結果及註銷情況要及時在本地媒體和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三、年審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證件年審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縣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年審工作。
(二)嚴格標準。證件年審工作涉及面廣,人員情況多樣,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把好初審關,做到合理調配、不多不漏、應審必審、按時上報,保障本單位執法工作需要。縣政府法制辦要把好證件年審工作的準入關、審查關和考核關,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年審工作標準,不走過場、不開口子,維護證件年審工作的嚴肅性。
(三)注重實效。年審是手段,提升是目的。各單位要以此次年審工作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學習培訓,年審人員的培訓不少於1天,並要組織考試考核,對不適合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執法崗位。各單位開展初審情況要及時形成工作信息和工作總結,上報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法制辦要及時匯總,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責任目標的考核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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