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四條 市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市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總會計師等局領導協助局長負責分管的工作。市局工作全面接受市紀委監委派駐局紀檢監察組的監督。
第五條 局長召集並主持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市局工作中的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決策。
第六條 副局長、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以下簡稱紀檢組長)、總會計師等局領導按照各自的分工負責處理市局的日常工作,或受局長的委託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
第七條 局領導在工作中要相互溝通,團結協作。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處理的重大事項,副局長、紀檢組長、總會計師等局領導要及時向局長請示報告。對於政策性問題,要經過調查研究,向局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局領導參加上級黨委、政府及省財政廳會議後,要及時將會議精神向其他局領導通報。
第八條 局長出國(境)、休假期間,或因出差影響職責履行時,市局的工作由黨組副書記主持或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副局長、紀檢組長、總會計師等局領導出國(境)、休假期間,或因出差影響職責履行時,其分管的工作根據AB崗制度由其他局領導代管。
第九條 市局機關各處(局)室單位(以下統稱各處室)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要注意精簡會議、公文,減少檢查、評比,健全工作制度,簡化辦事程式。
第十條 各處室的處長、主任、局長(以下統稱處長)主持本處室全面工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處長因出差或休假影響職責履行時,處室的工作委託一名副職負責,未配副職或正副職全部外出時,應指定一名幹部代行工作,經分管的局領導同意後報告局長,並通報局辦公室。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和依法秉公理財
第十一條 提請局有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研並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功能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應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 各處室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局的各項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加強督促檢查。各處室要定期向分管的局領導報告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並主動向相關處室通報情況。
第十三條 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市局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第十四條 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規範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時限認真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說明理由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幹部職工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第四章
政務信息公開和行政監督制約
第十五條 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健全財政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財政工作透明度。市局制定的地方性財政政策,除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和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局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微信、微博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政協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及時報告。
第十七條 加強財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以及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市局工作要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財政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市級建立內部控制基本制度和內控執行自查反饋機制。
第十八條 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處室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局領導報告。
第十九條 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化解社會矛盾。局領導要親自批閱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二十條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推行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章
會議事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局會議分為全市性會議和局內會議兩類。全市性會議包括全市財政工作會議、全市財政局長會議、各處室主辦並以市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專業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局內會議包括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專題會議、局機關全體幹部職工會議和各類活動的動員部署會。
第二十二條 會議管理由會議時間、參會人員、會議召集人(主持人)、主要任務(議題)、會議組織、會議通知和記錄、會議紀律等項目構成。
第二十三條 全市財政工作會議一般以市局名義召開,如有必要在徵得市政府同意後也可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由市局領導、市局全體中層幹部,各縣(市、區、功能區)局班子成員及副科以上領導幹部參加。邀請市局離退休幹部代表,根據需要可邀請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市委、市政府和省財政廳的工作部署以及全市財政工作的實際情況召開,一般安排在每年市“兩會”前或後。
主要任務:傳達上級財政工作會議精神,回顧總結上年財政工作,表彰先進,分析形勢,研究部署本年度財政工作。
會議組織:由局辦公室根據年度工作要點,提前一個月提出會議計畫。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會議主題、議程、需起草的會議檔案等。報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批後,由局辦公室主要負責會議籌備工作,人教處、機關黨委(紀委)配合。
會議通知(或邀請):局辦公室為主,人教處、機關黨委(紀委)配合。
年中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任務需要召開全市財政工作會議的,其會議方案由局長辦公會議臨時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全市財政局長會議由市局領導、各縣(市、區、功能區)局局長,市局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全市財政工作實際情況召開,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
主要任務:傳達和研究貫徹市委、市政府和省財政廳的重要指示和決定;通報有關全市財政工作的重要情況;討論決定全市財政工作的重要事項。
召集人、主持人:由局長召集,一位局領導主持。
會議組織:由局辦公室提前半個月提出會議計畫。向各位局領導徵集議題,由局長確定會議主題、議程、需起草的會議檔案等。由局辦公室主要負責會議籌備工作。
會議通知和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通知。由秘書負責記錄,並做好信息通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處室主辦並以市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專業會議(研討會、座談會),根據工作實際履行審批手續後召開。
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次數,壓縮會議規模,儘可能採用視頻等節儉、便捷的會議形式。各處室一般每年不超過2個全市性專業會議(包括研討會、座談會)。會期一般為半天,最多不超過1天。各處室組織會議的報批情況,列入市局行政管理績效考核。
會議組織:主辦處室提前1周擬定會議計畫並填寫《會議預算審批表》,經局辦公室審核,報分管的局領導審批。主辦處室負責領導講話、有關檔案的起草和會務組織等事項,局領導的講話材料應經局辦公室秘書審核,如涉及重大政策問題,秘書要及時報告分管的局領導審定,必要時由局長審定。局辦公室根據會議的需要協助做好會議的宣傳、會場聯繫等後勤保障事項。
會議通知和記錄:由主辦處室負責通知和記錄,並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局務會議由市局領導、市局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辦公室秘書組成。必要時可增加市局各處室副處長參加。根據市局財政工作實際情況召開。
主要任務:回顧近階段工作情況;通報重要工作的落實進展情況和隊伍建設情況;檢查、督促各項工作制度、廉政建設措施的執行;協調處室間工作關係;討論、修訂局機關新建的工作制度;部署下階段工作等。每年7月份、次年1月份召開的局務會議匯報半年、全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和次年工作。
召集人:局長(局長出差或參加上級會議委託一名局領導召集)。
會議通知和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通知。由秘書負責記錄,並做好信息通報工作。會議紀要由局長或其委託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第二十七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一名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市局領導參加,辦公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列席。必要時由會議召集人指定增加議題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辦公室副主任列席。
主要任務:研究財政改革、財政政策的貫徹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府、省財政廳等上級部門重要事項的落實;研究財政預決算以及財政預算執行等重要事項;檢查、督促全年工作計畫的落實;機構(職能、編制);隊伍建設;財政重大案件的查處;所屬單位、幹部職工的獎懲;局機關的建設項目、大宗購置、重大經費支出;重要制度、重要工作方案;各單位請示市局的重要事項;其他重要事項等。
時間: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局黨組會議時間合併統籌召開,當月如無須及時研究的議題可推至下月合併召開。如遇緊急事項需臨時動議的隨時召開。
議題安排:由局長確定或由其他局領導提出報局長確定,或由各處室提出,經局辦公室綜合協調後報局長審批確定。會議議題事先通知,列為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處室應當寫出簡明扼要的討論材料提前2天報局辦公室。
會議通知和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通知。局辦公室副主任負責記錄。會議紀要由局長或其委託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會議紀律:必須由指定人員參加會議,指定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員的,要事先報告會議召集人。會議實行民主集中決策方式,參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最後由召集人綜合決定。參會人員與列席人員必須對會議內容嚴格保密,除會議紀要和召集人指定的內容可以按照規定傳達外,其餘內容一律不得外傳。
第二十八條 局領導專題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和內容確定參會人員,或由局領導指定與會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具體時間由召集會議的局領導確定。
主要任務:研究、協調和處理局領導分管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或事項。
召集人:局長或其他局領導。
議題安排:由局領導確定,或由各處室提出並報分管的局領導確定。會議議題審批後報局辦公室。
會議通知和記錄:由局辦公室或業務主辦處室負責通知。由秘書或業務主辦處室人員負責記錄,並做好信息通報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第二十九條 局機關全體幹部大會、各類活動的動員部署會等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局長或分管的局領導確定會議時間、人員、內容等要求。
第三十條 局領導不能出席局裡的會議,向局長請假;處長不能參加局裡的相關會議,由局辦公室匯總後向局長或局長委託主持會議的其他局領導報告。
第六章
工作安排落實和報告
第三十一條 局辦公室要行使局內督辦職責,負責對市委、市政府及省財政廳領導的批辦件,市政府及各部門交辦件,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有關部門會辦件,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局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等進行督辦,並適時通報辦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局要將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分解落實到各處室並加強督促檢查。各處室要將年度重點工作具體分解並認真貫徹執行,及時報告落實情況。市局對各處室實行年度工作績效考核。
第三十三條 局內各單位應按季報送工作總結和工作計畫,各縣(市、區、功能區)局應在年中向市局報送上半年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工作計畫,年終報送全年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畫。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功能區)局有權對市局及局內各處室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市局及局內各處室對各縣(市、區、功能區)局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應認真改進,設法解決。
第三十五條 市局和各縣(市、區、功能區)局要嚴格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和重大節假日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上傳下達,政情暢通,應對及時,妥善處置。需報送的緊急重大情況有,火災、水災等重大災情、疫情;群體性上訪、請願、罷市等重大事件;爆炸、搶劫、失竊、兇殺等重大刑事案件;各種財經和涉財重大案件;重大車輛、人員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影響財政工作和財政系統穩定的情況。
第七章
公文審批和簽發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局機關處理公文應按市政府、省財政廳和全市財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認真辦理。具體包括收文審批、檔案簽發、聯合會簽等規定。
第三十七條 收文審批:
市局所有外來檔案(包括隨身帶回的)一律遞交局辦公室文書拆閱、登記。未經局辦公室登記擬辦的檔案,局領導不予以審批。報局領導審批的公文,由局辦公室主任按照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擬辦呈報,重大問題,報局長批示。
局領導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員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三十八條 檔案簽發
市局發布的決定、公告、通告、人事任免,由局長簽發。
與市內各局(委、辦)聯合上報的會簽文,以市局名義向上級的請示、報告和提出意見的公文,經分管的局領導會簽後,由局長簽發,如局長不在期間遇到緊急情況,可由主持工作的局領導簽發,局辦公室必須隨文附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以市局名義制發(含與市內各局、委、辦聯合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領導分工簽發,涉及重要財政政策或重大問題的檔案,分管的局領導審閱後報局長簽發。
簽發公文時,最後簽發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寫明發或不發,並寫上姓名和簽發時間,不得以劃圈表示發或不發,不得使用鉛筆或原子筆簽署意見;其他審簽人圈閱後簽名並署明時間的,應視為同意。
第三十九條 聯合會簽
凡內容涉及財政政策以及財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報局法規處會簽;凡公文內容涉及局內其他處室業務的,應當送有關處室會簽;會簽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應經但未經會簽的,局辦公室不予以審核,局領導不予簽發。
局內各處室間辦文、辦事如有意見分歧,主辦處室的負責人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一般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上交局領導;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分管的局領導進行協調或者裁定;上述公文凡涉及兩個局領導分管工作的,一般應當由局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又有明顯意見分歧的公文,應當召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市局同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或者會簽發文,如有不同意見,應由主辦處室先與局外有關部門協商,並向分管的局領導報告。
第四十條 加強對公文的督查督辦,各承辦單位應按要求認真辦理督辦事項。經局領導批示或者局辦公室交由有關處室辦理的公文,辦公室要負責督查催辦。重要公文應重點督辦,一般公文應定期督辦,緊急公文應跟蹤督辦。各處室公文辦理情況,列入市局行政管理績效考核。
第八章
內事及外事活動管理
第四十一條 為保證局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政府和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局領導一般不參加其他禮儀和事務性活動;也不以市局名義參加社會上類似活動的署名、祝賀。局領導和機關幹部到其他單位、基層調研或檢查工作,要減少隨行人員,輕車簡從。
第四十二條 局長離溫外出影響職責履行時,要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市局其他領導離溫外出影響職責履行時,應事先向局長報告,並在離溫前將外出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工作代管局領導等情況,告知局辦公室主任。各處室負責人離溫外出影響職責履行時,要事先徵得分管的局領導和局長的同意。
第四十三條 上級黨政機關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和重大社會活動,由局辦公室統一通知,各處室接到涉及局領導參加活動的通知,均應提前轉局辦公室統一安排。凡要求局領導參加的,根據工作分工安排局領導參加,局領導會議重疊的,根據AB崗制度由其他局領導代開,或者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後安排處長代開,涉及跨分管領域的會議由局長指定一名局領導參加;凡要求處室負責人參加的,根據處室職責安排處長參加,涉及跨處室業務的會議由局辦公室協調安排處長參加,參會人員會後應及時將會議精神向局領導匯報,並通報相關處室。
第四十四條 市局幹部職工應嚴格執行市局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局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悖的言論和行為;以市局名義對外發表講話和文章,須報分管的局領導批准。個人以非職務(單位)名義撰寫文章,文責自負,並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財政政策和重大問題事項。未經領導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參加學術會議、外出講課;在經局領導同意參加的學術會議、講課中,也不得擅自發表內部工作動態和政策動向。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凡市局制發的各種
規章制度與本《規則》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