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監察工作規則

為使財政監察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在1990年08月17日由國務院制定了《財政監察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監察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1990年08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8月17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加強財政監察工作是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的重要保證,是維護財政紀律,全面貫徹落實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確保財政任務順利完成的需要;也是加強廉政建設的需要。為使財政監察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1980年7月2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注〕和1988年批准的財政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中有關財政監察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一、 財政監察部門的職責任務
(一)監督檢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貫徹執行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問題;
(二)辦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違反財政政策、法令、制度和財政紀律的案件;
(三)辦理財政幹部、財會人員因認真貫徹執行財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而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四)監督檢查財政、財務部門和有關人員遵守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問題,並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健全財政、財務制度的建議;
(五)辦理財政幹部在工作中以權謀私、弄權瀆職、違反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案件;
(六)受理對違反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舉報事宜;
(七)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遵守社會主義法制、維護財政紀律,以及對財政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和為政清廉的宣傳教育;
(八)對下級財政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級財政監察部門在查處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令、規章的案件時,各有關業務部門應派人協助。
二、 財政監察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財政監察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部署工作任務;召開財政監察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匯報研究;加強理論研究,積極創造條件,召開財政監察基礎理論研討會。
(二)工作聯繫制度
1.報表制度。各地財政監察部門應按照統一要求,將違反財政紀律案件檢查處理,民眾來信來訪,機構、人員配置等情況,縝密統計,按時上報。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部門,應將上半年的報表在7月底以前報出,年度報表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報出。
2.工作部署和總結制度。部監察司對年度工作要點,於1月10日前做出安排;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應於1月份做出部署,年度工作總結應於次年2月底以前報出。
3.信息交流制度。各級財政監察部門應將處理的重大或典型案件、違反財政紀律的傾向性問題、工作經驗、工作動態以及有關會議報告、簡報、動態資料及時報送上一級財政監察部門。同時搞好對下的信息反饋,以利於交流情況,指導工作。
對各地(市)縣財政監察部門的聯繫制度,由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部門自行決定。
(三)幹部培訓制度。
對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部門的處級幹部由財政部監察司負責組織培訓;科級以下(含科級)幹部和地(市)、縣財政監察幹部由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人事教育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培訓方式各地視實際情況而定。
三、 查處案件的基本程式
財政監察部門調查處理違反財政法令規章的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令法規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按照
受理、立案、調查、處理、結案等五個程式辦事。受理。對上級批辦、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和民眾反映、舉報、控告財政監察對象違反財政政策、法令法規、制度的問題,以及監察對象自述或申訴的問題,財政監察部門應予受理。
立案。對於受理的問題,經初步了解,事實基本存在,需要作出處理的,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即可立案。
調查。立案以後,應組成調查組或由專人負責,制定調查方案,經領導批准後執行;案情查清後,寫出調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錯誤事實、確定案件性質和處理意見或建議。調查報告必須與被調查對象見面,如有不同意見,應將其書面申訴與調查報告同時上報。
處理。根據調查落實的案件性質和情節,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提出處理意見,報經領導同意後,進行處理。
結案。處理完畢後,即可結案。並將案件的全部材料整理成冊,歸檔備查。
四、 財政監察部門和財政監察人員的職權和工作要求
(一)職權
1.有權要求被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介紹情況,並參加有關會議。
2.有權調閱被查單位的預算、決算、財務收支計畫、報表、帳冊、原始憑證和其他有關文書案卷、資料;必要時,可以對某些重要資料進行影印、複製。
3.有權檢查被查單位的庫存現金、實物和銀行存款,並可到有關現場進行調查。
4.有權向案件涉及的單位進行調查和收集資料,向案件涉及的人員提出詢問,要求其作出答覆或寫出書面材料,必要時可以錄音。
5.必要時,商請有關部門同意後,對被檢查單位的帳冊、憑證等有關資料和庫存現金進行封存。
(二)工作要求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所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努力學習國家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熟悉財政、會計業務,掌握監察專業知識,熱愛本職工作。
2.要堅持原則,秉公辦案,不畏權勢,不徇私情,敢於同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作鬥爭。
3.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包括被查單位和被查人員的意見。
4.緊密依靠民眾,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把專業監督和民眾監督結合起來。
5.要廉潔自律,遵紀守法,依法辦案,不濫用監督檢查之權。
五、 加強領導,依靠民眾,搞好與有關部門的協作
(一)財政監察機構是各級財政部門的一個業務職能部門,鑒於目前財政監察工作基礎薄弱,工作難度大的實際情況,各級財政部門要把加強財政監察工作列入領導議事日程,對財政監察幹部,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予以關心,在工作上給以支持;上級財政監察部門應加強業務指導和幫助;各級財政監察部門要勇於克服困難,努力做好工作,強化財政監督,協助領導加強財政部門和幹部的廉政建設,進一步發揮財政監察工作的職能作用。
(二)財政監察部門在加強專業監督的同時,要注意依靠民眾,加強與各單位財會人員的聯繫,了解情況,取得信息;要認真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的接待和處理工作;要充分發揮兼職財政監察人員和財政監察通訊員的作用;對已經查處的違紀案件,應儘可能公開,以揭露歪風,扶持正氣,嚴明紀律,取信於民。
(三)財政監察部門,要在各級財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與各業務單位緊密配合,共同承擔起加強財政監督的任務;同時,要與審計、行政監察、黨的紀檢等監督部門搞好協作,互通情況,充分發揮整個監督部門的群體作用。
〔注〕
1980年7月22日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全文如下:
“加強財政監察工作,是維護財政紀律,推動增收節支,促進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為了同貪污盜竊、鋪張浪費和一切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作鬥爭,正確執行國家的財政政策、法令、制度,順利實現國家預算,特作如下規定:
一、 財政監察機構的設定
財政部設財政監察司,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設財政監察處,行政公署、省轄市、自治州財政局設財政監察科,縣(市)、自治縣財政科設財政監察股或財政監察員。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廳(局)的財務部門,可視工作需要,設財政監察處、科或財政監察員。
有條件的地方,財政部門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財務會計人員中,聘請財政監察通訊員。
二、財政監察機構的任務
(一)監督檢查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執行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二)監督檢查財政、財務部門和有關人員遵守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三)受理和檢查有關破壞財政制度、違反財政紀律的案件,以及因堅持財政制度而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四)根據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開展遵守社會主義法制、維護財政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 財政監察機構的領導關係
各級財政監察機構受同級財政部門的領導,業務上受上級財政監察機構的指導。下級財政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上級財政監察機構報告工作;必要時,可以越級向上反映情況。上級財政監察機構有權檢查下級財政監察機構的工作。各級財政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財政監察人員的職權
(一)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介紹情況,並參加有關會議。
(二)有權調閱被檢查單位的預算、決算、財務收支計畫、報表、帳冊、原始憑證和其他有關文書案卷、資料;必要時,可以對某些重要資料進行影印、複製。
(三)有權檢查被檢查單位的庫存現金、實物和銀行存款,並可到有關的工地、車間、倉庫等現場進行調查。
(四)有權向案件涉及的單位進行調查和收集材料。
(五)有權向案件涉及的人員提出詢問,要求其當面作出答覆或寫出書面材料。財政監察人員在行使上述職權時,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阻難。
五、 財政監察案件的處理
財政監察機構對受理的案件,要認真查明情況,及時寫出檢查報告,並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和情節,實事求是地提出處理意見,送請被檢查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處理。需要對有關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案件,應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送有關單位負責處理。案情嚴重、應受法律制裁的,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對堅持財政制度、愛護國家資財、敢於向違反財政紀律行為作鬥爭的人員,應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表揚或獎勵。
檢查報告必須同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人員見面,並徵求其意見;如有不同意見,允許申訴理由,提出書面意見,附在檢查報告之後。
被檢查單位或主管部門,在案件處理以後,應將處理結果抄報財政監察機構;如果財政監察機構對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向處理部門提出意見,或向上級反映。
六、對財政監察人員的要求
(一)認真學習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法令、制度,熟悉財政、會計業務,熱愛本職工作。
(二)緊密依靠廣大民眾,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把專業監察和民眾監督結合起來。
(三)要堅持原則,遵紀守法,不畏權勢,不徇私情,敢於同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作鬥爭。
(四)工作中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認真細緻,一絲不苟,注意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包括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人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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