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監督規定》在2006.02.0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財政監督規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財政監督規定》在2006.02.0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河北省財政監督規定》在2006.02.0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經2006年1月17日省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二月一日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監督,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
河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省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
《河北省省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維護財稅秩序,保障省級預算收入及時、準確、足額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態監控管理是指依據法律、 法規等有關規定, 以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為手段, 以內控管理和外部監督為基礎, 通過對財政資金支付全過程的實時監控和及時核查, 防範和控制財政資金支付風險, 促進財政資金安全、 規範...
進一步規範全省財政票據行為,加強全省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防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
河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 (1995年12月2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財政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
第一條 為全面、規範地開展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集中採購機構工作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河北省各級財政部門對...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對農村財政資金監督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22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財政局: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
《河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經2011年10月9日河北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0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項目審批、征繳管理、票據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39條,自2011年12...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法定監督職責的;(二)未及時發現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重大風險,或者對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存在的重大風險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對社會保險基金重大違法違規情況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四)拒絕將相關...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經財政部和省財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監督檢查等預算...
第九條 財政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財政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綜合考慮項目財政資金預算...
《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在2003.11.2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2022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該省政府規章。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和未按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不報、坐支挪用等逃避財政監督的,處違法金額10%至20%的罰款,並限期補辦手續。(七)未經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