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河北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制定目的是為全面、規範地開展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集中採購機構工作質量的提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institutions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anagement in hebei province (trial)
  • 總 則: 為全面、規範地開展對政府集中
  • 出處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
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核要求,第三章 考核方法,第四章 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責任,第六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範地開展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集中採購機構工作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各級財政部門對本級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集中採購機構,是指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的承擔集中採購任務的專門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設定的集中採購機構。
第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同時,對財政部門的監督考核工作實施監察。
第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對集中採購機構實行定期和專項考核,定期考核每半年進行一次,專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確,事先通知,程式規範,考核認真”。
在監督考核工作中,財政部門與集中採購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財政部門不得借監督考核干預集中採購機構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採購人、供應商和受聘政府採購義務監督員參加。
第七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綜合考核。前半年的考核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後半年的考核期為當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採用定期考核方式的,財政部門應於每年7月份、次年1月份,向集中採購機構發布考核通知,明確考核時間和要求。並在考核開始前15天以檔案形式通知被考核集中採購機構。
採用專項考核方式的,財政部門應在考核開始前10天以檔案形式將考核時間、要求和項目內容通知被考核集中採購機構。專項考核的項目原則上應在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範圍內選取。
第九條 集中採購機構接到考核通知後,在一周內按考核要求認真整理有關資料,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進行自我檢查,並形成自查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做好有關考核所需檔案、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備向考核小組提供。
第十條 考核小組對集中採購機構提供的自查報告和相關考核資料進行驗證核實,對考核內容進行量化打分。
監督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採用專項考核方式的,百分的折算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專項項目標準分占總分的係數計算確定。
第十一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考核時,財政部門可向採購人、供應商、受聘政府採購義務監督員徵求對集中採購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考核小組要在考核工作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書面考核意見應當由考核小組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和情況,必須向財政部門報告。考核小組在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前,應當與集中採購機構交換意見。
第十三條 集中採購機構對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有分歧時,應當進行協商。協商有困難的,應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答覆或處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綜合考核小組意見和採購人、供應商的意見後做出正式考核報告。考核報告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集中採購機構。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集中採購機構提出改進建議。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建議進行整改。
第十六

條 考核報告做出後,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考核結果在財政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七條 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採購機構招標(採購)檔案論證、招標(採購)檔案備查、發布招標(資格預審)信息等進行定量考核,對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進行定性綜合考核。
第十八條 自我考核與財政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財政部門要結合集中採購機構上報的自我考核報告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定期考核與隨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除定期考核外,財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隨機方式進行專項考核。
第二十條 專項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可對一個採購項目或事務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採購執行情況開展綜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第二十一條 基礎工作考核。標準分為6分。
(一)崗位設定。標準分為1分。
1、建立了崗位工作責任制度的,記0.5分;沒有建立崗位工作責任制度的,記零分。
2、工作崗位設定合理,操作環節權責明確,形成內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制衡機制的,記0.5分;崗位設定不合理,沒有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的,記零分。
(二)人員技能。標準分為1分。
人員配備滿足工作需要,且從業人員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占在職人員總數的60%(含60%)以上,記1分;達不到60%的,記零分。
(三)業務培訓。標準分為1分。
1、每年開展內部培訓兩次以上(含兩次)的,記0.5分;未達兩次的,記零分。
2、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年度業務培訓,考核通過率達到90%(含90%)以上的,記0.5分;未達到90%的,記零分。
(四)檔案管理。標準分為2分。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的,記0.5分;沒有制定檔案管理制度的,記零分。
2、歸檔資料及時、完整、真實,且保管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記1.5分;不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的,每一項扣0.5分,扣完1.5分為止。
(五)收費和資金管理。標準分為1分。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業經財政、物價部門批准,資金管理使用符合財經制度的,記1分;不符合規定的,記零分。
第二十二條 代理程式考核。標準分為80分。
(一)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標準分為5分。
代理採購項目全部按規定簽訂制式委託代理協定的,記5分;未按規定簽訂協定的,每少一份扣1分,扣完5分為止。
(二)執行採購方式。標準分為7分。
按規定的採購方式執行的,記7分;擅自改變採購方式的,每改變一次扣1分,扣完7分為止。
(三)編制招標(採購)檔案。標準分為8分。
按照省財政廳制定的招標檔案範本及分項目的評標標準(辦法)編制招標(採購)檔案(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的,記8分;沒有按照省財政廳制定的招標檔案範本及分項目的評標標準(辦法)編制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扣完8分為止。
(四)招標(採購)檔案論證。標準分為5分。
招標(採購)檔案(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的,記5分;未按規定進行論證的,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
(五)招標(採購)檔案備查。標準分為10分。
招標(採購)檔案(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查的,記10分;未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查的,每缺一件扣1分,扣完10分為止。
(六)發布招標(資格預審)信息。標準分為21分。
1、招標信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全部按規定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媒體上發布的,記7分;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每少發一次扣1分,扣完7分為止。
2、預中標公告(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全部按規定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媒體上發布的,記7分;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每少發一次扣1分,扣完7分為止。
3、中標公告(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全部按規定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媒體上發布的,記7分;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或者沒有按規定格式發布的,每少發一次扣1分,扣完7分為止。
(七)抽取評審專家。標準分為5分。
按規定從同級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的,記5分;未按規定抽取的,一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
(八)組織評審委員會。標準分為5分。
按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的,記5分;未按規定組織的,一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
(九)反饋評審專家工作情況。標準分為7分。
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的,記7分;漏報一次扣0.5分,扣完7分為止。
(十)報送評標報告。標準分為7分。
按規定及時報送評標報告的,記7分;漏報一次扣0.5分,扣完7分為止。
第二十三條 工作質量和業績考核。標準分為4分。
(一)及時向採購人提供代理採購服務,接到採購計畫十五日內與採購人簽訂委託採購協定,且在委託協定規定的最後期限內完成該項目採購的,記1分;接到採購計畫十五日內(含)未與採購人簽訂委託採購協定,或在委託協定規定的最後期限內未完成該項目採購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扣完1分為止。由採購人引起或非由集中採購機構問題引起的除外。
集中採購機構在與採購人之間辦理各項手續時,雙方應簽字確認辦理時間,以區分責任。採購人在送達採購計畫後不按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的,集中採購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查。
(二)考核期內採購項目的實際採購價格低於採購預算和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記1分;採購價格超預算和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平均價格的或者未超預算但採購價格高於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出現一例扣0.1分,扣完1分為止。
(三)考核期內沒有供應商質疑和投訴集中採購機構現象,或者供應商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質疑答覆沒有疑義,不再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的,記1分;供應商對質疑答覆仍有疑義,繼續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經同級財政部門調查核實供應商反映問題屬實的,記零分。
(四)採購人對集中採購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的滿意度達到80%(含80%)以上的,記0.5分;達不到80%的,記零分。
(五)參加投標活動的供應商滿意度達到80%(含80%)以上的,記0.5分;未達到80%的,記零分。
4、5項以無記名問卷調查結果為記分依據。
第二十四條 執行法律紀律情況考核。標準分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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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一)考核期內認真執行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記2分。
(二)建立內部廉潔自律制度,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省及內部廉潔自律規定,沒有出現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記2分。
出現違法違紀案件被有關部門及內部檢查核實的,考核等次確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信息統計考核。標準分為6分。
政府採購信息月度(季度、年度)報表報送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記6分;遲報一天扣0.5分,漏報一項扣1分,扣完6分為止。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責任事項,除扣分以外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責任

第二十七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總分達到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80分及以上的為優良,6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達不到60分的為不合格。
對考核結果達到優良及以上等次的集中採購機構要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八條 集中採購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進行內部整頓。仍拒不接受的,由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書予以糾正。其中涉及集中採購機構領導或工作人員的,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集中採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採購方式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條 集中採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進行內部整頓。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招標(資格預審)信息、預中標公告和中標公告而發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備案(查)的招標(採購)檔案和評標報告其備案(查)率不足90%的;
(四)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採購方式的;
(五)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的。
第三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將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且視情節給予暫停工作、調離(辭退)、處分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政府採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於個人工作失誤,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或考核小組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

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河北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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