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集中採購機構工作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及河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採購機構,是指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的承擔集中採購任務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具體監督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同時對財政部門的監督考核工作實施監察。
第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五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實行定期和定項考核。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定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對集中採購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綜合考核。考核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 各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採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第七條 定期或定項考核,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應於考核開始前15天,向集中採購機構發出書面通知,明確考核時間、要求或項目內容。
第八條 集中採購機構接到考核通知後,在7天內按照考核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報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同時做好有關考核所需檔案、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備向考核小組提供。
第九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政府採購檔案檔案管理情況;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發布率,採購檔案、採購結果和契約備案率,改變原審批採購方式率和詢問、質疑答覆滿意率,被投訴率和因有效投訴重新開展採購活動率;工作效果和服務質量,採購當事人的滿意度;有關報表數據是否準確、及時;單位及從業人員廉潔自律情況等。
第十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小組對集中採購機構提供的自查報告和相關考核資料進行驗證核實,對考核內容進行量化打分。
第十一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考核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可向採購人、供應商和專家評審徵求對集中採購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考核小組要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書面考核意見應當由考核小組集體研究決定。考核小組在形成考核意見前,應當與集中採購機構交換意見。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依據綜合考核小組意見和採購人、供應商、專家評審的意見及日常現場監督的具體情況,作出正式考核報告。考核報告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集中採購機構。考核報告作出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考核結果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公布。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集中採購機構提出改進建議。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建議進行整改,並按時將整改情況報告政府採購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基礎工作考核。標準分為20分。
(一)崗位設定。標準分為4分。
1. 建立了崗位工作責任制度的,記2分;沒有建立崗位工作責任制度的,記零分。
2. 工作崗位設定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權責明確,形成內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制衡機制的,記2分;崗位設定不合理,操作環節權責不明確,沒有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的,記零分。
(二)人員技能。標準分為2分。
人員配備滿足工作需要,其中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在職人員總數的60%(含60%)以上,記2分;達不到60%的,記零分。
(三)業務培訓。標準分為4分。
1. 每季度開展內部業務培訓二次以上(含二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1天)的,記2分;每季度培訓未達二次的,記零分。
2. 參加各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組織的年度業務培訓,參訓率達到100%,且考核通過率達到90%(含90%)以上的,記2分;未達到的,記零分。
(四)檔案管理。標準分為4分。
1. 制定了完善的政府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的,記2分;沒有制定檔案管理制度的,記零分。
2. 歸檔資料及時、完整、真實,且保管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記2分;資料不全,不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的,每少一項扣1分,扣完為止。
(五)基礎資料庫建設。標準分為3分。
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商品價格庫、供應商資料庫等基礎資料庫的記3分;功能不完善的相應扣分,扣完為止。
(六)政府採購宣傳調研。標準為3分。
積極宣傳政府採購法,在理論探討和實際操作等方面有所創新,其經驗材料被省、市級部門(含新聞媒體)採用的,得3分;被中央級部門(含新聞媒體)採用的,可酌情加分。
第十六條 代理程式考核。標準分為30分。
(一)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標準分為2分。
按規定要求與採購人簽訂採購項目委託代理協定的,記2分;缺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二)執行採購方式。標準分為3分。
按規定的採購方式執行的,記3分;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採購方式一次的,記零分。
(三)編制採購檔案。標準分為8分。
編制的採購檔案(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合法、合規、科學、細緻、嚴謹,沒有出現差錯的記8分;如出現原則性差錯,每出現一次扣1分;出現一般性差錯每出現一次扣0.2分,扣完為止。出現傾向性條款經專家評審依法依規確認的記零分。
(四)發布採購信息、公告採購結果。標準分為5分。
應當發布採購信息的項目全部按規定在指定的媒體上及時、準確、規範發布的,記3分;每缺一項扣0.5分,扣完為止。
應當公告的採購結果全部按規定在指定的媒體上及時、準確、規範發布的,記2分;每缺一項扣0.5分,扣完為止。
(五)抽取評審專家。標準分為2分。
按規定從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記2分;未按規定抽取的,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六)組織採購活動。標準分為5分。
採購活動組織計畫周密、招標會現場組織有序、秩序井然的,採購工作程式合法合規,各採購當事人簽訂有反商業賄賂承諾書的,受到各方好評的,記5分;採購活動組織不周或混亂,為此被採購人、供應商或專家評審有效投訴的,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為此導致採購失敗的,記零分。
(七)採購資料備案。標準分為5分。
按規定將採購代理協定、採購檔案、評標報告等必須備案的資料報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備案的,記5分;漏項、缺項或者遲報的,每出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第十七條 服務質量和業績考核。標準分為25分。
(一)及時向採購人提供代理採購服務。在委託協定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採購的,記5分;不能在委託協定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採購的,每出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由採購人引起或非由集中採購機構問題引起的除外。
集中採購機構在與採購人之間辦理各項手續時,雙方應簽字確認辦理時間,以區分責任。
(二)每一項目採購完成後,在規定的時間內能夠及時督促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的,記2分;每違規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三)考核期內採購項目的實際採購價格低於採購預算和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記3分;採購價格超預算和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或者未超預算但採購價格高於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出現一例扣1分,扣完為止。
(四)考核期內沒有供應商質疑和投訴集中採購機構現象,或者供應商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質疑答覆沒有疑義,不再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的,或者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經同級財政部門調查核實供應商反映問題不屬實的,記5分;供應商對質疑答覆有疑義,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經同級財政部門調查核實供應商反映問題屬實的,記零分。
(五)採購人對集中採購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的滿意度達到90%(含90%)以上的,記5分;達不到90%的,記零分。
(六)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滿意度達到90%(含90%)以上的,記5分;未達到90%的,記零分。
以上(五)(六)項以無記名問卷調查結果為記分依據。
第十八條 執行法律遵守紀律情況考核。標準分為15分。
(一)考核期內認真執行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檔案,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記5分。
(二)建立健全內部廉潔自律制度,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級黨委、紀委制定的廉潔自律規定,沒有出現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記5分。
出現違法違紀案件被有關部門及內部檢查核實的,考核等次確定為不合格。
(三)從業人員沒有接受採購人、供應商宴請、旅遊、娛樂行為;沒有接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沒有在採購人或供應商處報銷因公或因私費用;沒有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泄露應當保守的採購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沒有參與評標、干預或干擾評標等其他不正當行為的,記5分。以上行為每發生一次扣2分,扣完為止。
第十九條 信息統計考核。標準分為10分。
政府採購信息報表報送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記10分;遲報一天扣0.5分,漏報一項或缺報一次的扣1分,扣完為止。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總分達到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80分及以上的為優良,6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達不到60分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考核中,集中採購機構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採購業務(此期間業務由採購人委託其他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質的採購代理機構辦理),進行內部整頓。其中涉及集中採購機構領導或工作人員的,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集中採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採取規定方式而擅自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的;
(四)在招標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 集中採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採購業務(此期間業務由採購人委託其他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質的採購代理機構辦理),進行內部整頓。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而發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備案的招標檔案、招標結果和契約其備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經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採購方式的;
(五)質疑答覆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的。
第二十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將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且視情節給予短期離崗學習、調離(辭退)、處分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政府採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於個人工作失誤,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或考核小組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