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管理,提高集中採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財庫〔2003〕120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福建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 批號:閩財購〔2005〕28號
  • 頒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監察廳
  • 頒布時間: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屬性:管理條例
發證通知:,內容:,

發證通知: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監察廳
關於印發《福建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財購〔2005〕28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監察局,省政府採購中心:
為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管理,提高集中採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財庫〔2003〕120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福建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監察廳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內容:

福建省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管,提高集中採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財庫〔2003〕120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監察等部門人員參加,組成考核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採購人、供應商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參加。
第三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考核實行全面和專項考核。全面考核每半年進行一次, 專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第四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的全面考核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發布考核通知。財政部門應予考核開始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中採購機構,明確考核時間和要求。
(二)自查自評。集中採購機構接到考核通知後,要按照考核要求認真整理有關資料,對照考核內容進行自評,在一周內形成自查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
(三)驗證考核。考核小組對集中採購機構提供的自查報告和相關考核資料進行驗證核實,對考核內容進行量化打分,並在考核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
(四)出具考核報告。財政部門根據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綜合採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的反饋意見以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正式考核報告。考核報告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集中採購機構。
(五)公示考核結果。考核報告作出後,財政部門應當在其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
第五條 全面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情況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進行量化打分,考核總分達不到60分的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為合格,80分至89分的為良好,90分以上的為優秀。
(一) 綜合情況考核(16分)。
1.崗位設定(8分)。
(1)建立了崗位工作責任制度的,記2分;沒有建立崗位工作責任制度的,記0分。
(2)工作崗位設定合理,操作環節權責明確,形成內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的,記4分;崗位設定不合理,沒有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的,記0分。
(3)實行崗位輪崗制度的,記2分,沒有實行崗位輪崗制度的,記0分。
2.人員素質(4分)。
人員配備滿足工作需要,且從業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數占在職人員總數60%以上的,記4分;達到40%不到60%的,記2分;達不到40%的,記0分。
3.業務培訓(4分)。
每年開展內部培訓兩次以上的,記4分;一次的,記2分;沒有開展的,記0分。
(二)基礎工作考核(14分)。
1.檔案管理(6分)。
(1)有政府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的,記2分;沒有檔案管理制度的,記0分。
(2)歸檔資料真實、完整、及時,且保管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記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
2.信息統計(6分)。
政府採購信息報送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記6分;遲報、漏報、虛報或缺報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為止。
3.收費及資金管理情況(2分)。
收費及資金管理符合規定的,記2分;不符合規定的,每一項扣1分,扣完2分為止。
(三)採購業務考核(30分)。
1.簽訂委託代理協定(2分)。
代理採購項目全部按規定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的,記2分;未按規定簽訂協定的,每缺一項扣1分,扣完2分為止。
2.執行採購方式(3分)。
按規定的採購方式執行的,記3分;擅自改變採購方式一次的,記0分。
3.編制採購檔案(5分)。
(1)編製程序符合規定的,記2分;編製程序不符合規定的,記0分。
(2)制定的採購檔案科學、合理,沒有出現明顯紕漏的,記3分;每出現一次扣2分,扣完3分為止。
4.發布採購信息(4分)。
應當發布採購信息的項目全部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的,記4分;每缺一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
5.採購結果公告(4分)。
應當公告的採購結果全部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的,記4分;每缺一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
6.採購檔案備案(5分)。
按規定將有關採購檔案及時、真實、完整備案的,記5分;不報、遲報、或漏報一次的,每項扣1分,扣完5分為止。
7.定點協定採購工作(7分)。
(1)建立定點協定採購價格更新機制的,記2分;未建立定點協定採購價格更新機制的,記0分。
(2)按規定定期對定點協定採購價格更新的,記2分;未按規定定期對定點協定採購價格更新的,記0分。
(3)及時將價格更新情況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記1分;未及時備案的,記0分。
(4)按規定及時將二次競價結果送採購人確認的,記2分;不送或遲送一次的扣1分,扣完2分為止 。
(四)工作質量和效率考核(25分)。
1.工作效率(10分)。
(1)及時向採購人提供代理採購服務,未出現拖拉或推委記錄的,記5分;出現一次拖拉或推委記錄的,扣1分,扣完5分為止。
(2)及時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記5分;違規一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
2.服務質量(15分)。
(1)接受的委託計畫任務,全部按要求良好完成的,記3分;未完成的,每一項扣1分,扣完3分為止。
(2)按規定受理、答覆質疑且記錄完整的,記3分;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為止。
(3)未被採購人、供應商投訴的,記4分;被投訴並經查證屬實的,一次扣2分,扣完4分為止。
(4)採購人對集中採購機構服務滿意率達到90%以上的,記3分;80%以上不到90%的,記2分;70%以上不到80%的,記1分;不到70%的,記0分。
(5)公平、公正對待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供應商的滿意率達到80%以上的,記2分;70%以上不到80%的,記1分;不到70%的,記0分。
(4)、(5)項以問卷調查結果為記分依據。
(五)廉潔自律和隊伍建設考核(15分)。
1.制度建設(3分)。
制定了比較健全的相關規定的,記3分;不健全、不完善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2.廉潔自律表現和隊伍建設狀況(12分)。
從業人員廉潔自律表現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的,記12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2分為止;從業人員違法違紀受到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給分。
(1)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泄露應當保守的採購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或在招標過程違規與投標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2)接受採購人或供應商宴請、旅遊、娛樂行為的;
(3)接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的;
(4)在採購人或供應商處報銷因公或者因私費用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規或不良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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