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我市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規範城市書房建設和運行管理,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城市書房建設,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城市書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城市書房規劃建設、運行管理、服務提供及扶持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書房,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依託各級公共圖書館,採用自動化設備和無線射頻技術,實現一體化服務,具備24小時開放條件的場館型自助公共圖書館。
第四條 城市書房應當將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作為重要任務,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效能,打造高品質城市公共文化空間,提高市民科學文化素質和文明素養,推進文化溫州建設。
第五條 溫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全市城市書房的管理工作。縣級文化廣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地區城市書房的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文化廣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人口分布情況和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需要,對轄區內城市書房的設定實行統籌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城市書房經費包括設施設備、文獻信息資源、運行與維護等方面的費用。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或管理運行城市書房,服務全民閱讀。
第八條 鼓勵依法發起設立城市書房發展基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城市書房發展基金進行捐贈。城市書房發展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總分館服務體系,因地制宜確定城市書房的數量、規模和分布。
第十條 建設城市書房應當按公開徵集選址、接受申請、組織評審、公示的程式進行。市、縣級文化廣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範圍進行審核。
(一)公開徵集選址。各級文化廣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向社會公開建設數量,徵集建設地點或範圍。
(二)接受申請。各級文化廣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地區企業、單位、居民小區等提交的申請書、選址報告、申請單位相關證件。
(三)組織評審。溫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各地申報項目開展實地考察,集中評審後確定選址。
(四)公示。溫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向社會公示新建選址。
第十一條 城市書房的選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溫州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總體規劃,能產生良好社會效益。
(二)位於一樓臨街、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環境安靜、市政配套設施條件良好的區域,周邊有公共衛生間,保全崗亭或派出所。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時,應當滿足其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並自成一區,設有專用出入口。
(三)建築面積一般不低於150平方米。
(四)遵循普遍均等原則,按照服務半徑1.5km,或服務人口5000人要求布點。“15分鐘閱讀圈”內不重複設點。
(五)場館免費用於合作建設城市書房,承諾提供時間不少於5年。
第十二條 城市書房建設應當符合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滿足多元功能布局要求,體現時尚、環保、人文元素,彰顯文化建築特點和品位,形成各具特色、類型多樣的設計風格。裝修設計方案由溫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 城市書房應當按要求製作載明無償提供場地的社會合作方等有關信息銘牌,設定於建築外牆等顯見區域。
第十四條 全市城市書房實行標準化形象標識和文字標識,並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等城市標識系統和網際網路地圖示注系統。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書房是溫州地區公共圖書館中心館-總分館服務體系中的特色分館,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全市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網路、數字圖書館服務網路。
第十六條 溫州市圖書館承擔中心館職能,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市城市書房業務。
(二)制定和指導實施城市書房統一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
(三)負責城市書房通借通還文獻資源的物流配送。
(四)統籌城市書房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定期檢查維護自助借還設備,確保正常運行。負責5G技術、物聯網技術、大數據等新技術在城市書房的推廣套用。
(五)負責直屬城市書房的文獻採購編目、圖書排架整理和志願者管理工作。
(六)組織全市城市書房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圖書館承擔總館職能,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城市書房的統一業務管理。
(二)按照總分館業務標準,組織開展本地區城市書房文獻資源採購、編目和物流配送。
(三)組織開展本地區城市書房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展覽等活動。
(四)制定本地區城市書房各類應急預案。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將城市書房視頻監控納入本地區公共圖書館安防系統。
(五)負責本地區城市書房的圖書排架整理工作。
(六)組建志願者隊伍,定期開展培訓。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應當履行城市書房屬地管理職責:
(一)接受中心館、總館業務管理,按照城市書房服務規範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排人員開展衛生保潔、日常安全防範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書房內部安全秩序穩定。
第十九條 各級文化廣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書房退出機制,對於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或契約期滿雙方協商不續簽的城市書房予以退出,並按程式向社會公示。對退出的城市書房,不再予以資金補助,並收回圖書資料、自助借還設備以及圖書防盜安全門禁系統等資產。
第二十條 各級文化廣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城市書房社會認養制度,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通過認領、資助等形式參與城市書房的運行和管理,認養期間可以採用冠名、銘牌公示等方式給予鼓勵。城市書房社會認養應當有助於提升服務效能。
第四章 服務提供
第二十一條 城市書房應當按照平等、免費、開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社會公眾憑藉身份證、市民卡、讀者證等有效證件或通過移動網際網路身份認證等方式進入城市書房。
第二十三條 城市書房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一)文獻信息查詢、借閱;
(二)供學習、交流的公共文化空間開放;
(三)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展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 鼓勵城市書房實行24小時免費開放。不實行24小時開放的城市書房,每周開放時間應當不少於84小時,錯時開放時間不少於1/3 。舉辦閱讀推廣活動、因故閉館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遇不可抗力外,應當提前7天公告。
第二十五條 城市書房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特殊群體享有服務的權益,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城市書房設立地方文獻或溫州作家著作專架,展示地方文化建設成果,強化旅遊宣傳推廣。
第二十七條 鼓勵城市書房積極引入優質企業,在便民服務區域開展文創產品、咖啡輕食等不影響閱讀環境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城市書房免費向讀書會等社會團體提供場地舉辦閱讀推廣活動,但不得開展與其功能和服務無關的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 城市書房應當定期公告服務開展情況,聽取讀者意見,建立投訴渠道,完善反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扶持補助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城市書房扶持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對市區城市書房建設和免費開放補助。各縣(市、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市書房建設和免費開放補助辦法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 城市書房扶持補助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我市公共圖書館總分館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以及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範、統籌安排、講究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三十二條 符合選址條件的市區城市書房,設施建成並通過溫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驗收合格後,一次性給予20萬元建設補助資金,並配備自助借還設備以及圖書防盜安全門禁系統。建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城市書房內部空間改造、環境布置,書架、閱覽桌椅等服務設施購置等。自助借還設備和圖書防盜安全門禁系統由溫州市圖書館統一招標採購,產權歸溫州市圖書館所有。
第三十三條 各級文化廣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城市書房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對城市書房建設、管理與服務情況開展考核,考核評價結果作為補助或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溫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每年組織成立績效考評小組,對運行滿一年的市區城市書房免費開放情況開展考核,並對考核合格的城市書房進行星級評定,設五星、四星、三星共三個等級。
第三十五條 城市書房免費開放補助資金根據申報情況,結合星級評定結果予以補助,主要用於城市書房免費開放日常運行所需支出。補助標準為:年度考核被評為五星的補助6萬元,四星的補助5萬元,三星的補助4萬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補助。
第三十六條 溫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通過網路平台公開發布城市書房建設和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申報時間、申報程式及評審考核流程。
第三十七條 溫州市財政局和溫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對扶持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扶持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補助資金。受補助單位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行為的,取消當年資金補助獲取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市書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