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是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2019年8月20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檔案通知,全文 ,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現將《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2019年8月20日

全文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根據《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式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
設立在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電動腳踏車登記服務站,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式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
推行帶牌銷售的電動腳踏車銷售點,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式申請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
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應當設定登記審核崗、號牌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不得收取費用。
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手機APP等模式。
電動腳踏車行駛證、檔案管理實行電子化。
第二章 登記程式
第一節 註冊登記
第四條 辦理註冊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登記審核崗確認車輛,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信息、產品強制性(CCC)認證認書;並與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中的信息進行一致性核對。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提交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登記並核發正式號牌。不符合註冊登記規定的,向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說明情況,並在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記錄車輛信息及不予登記的具體原因。
辦理臨時號牌註冊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比對整車編碼,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信息。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或車輛銷售發票的,可以由車主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提交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登記並核發臨時號牌。不符合註冊登記規定的,向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說明情況。
第五條 辦理正式號牌註冊登記時,應當採集如下電子信息並上傳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
(一)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
(三)產品合格證;
(四)國家強制CCC認證證書;
(五)車輛整車照片(左後方45度角拍攝)。
第六條 辦理臨時號牌註冊登記時,應當採集如下電子信息並上傳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
(一)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
(三)產品合格證;
(四)車輛整車照片(左後方45度角拍攝)。
第七條 個人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單位批量辦理註冊登記業務,可以開展預約服務、上門服務。
電動腳踏車登記完成後,電動腳踏車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子檔案,一車一檔。檔案管理崗每天抽查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檔案。
第二節 信息變更及補換領號牌
第八條 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對核發的正式號牌或臨時號牌有異議的,可向原號牌核發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登記審核崗核實登記事項,確認屬於錯誤錄入或其他原因需要予以變更的,應在登記管理系統中予以變更,重新核發號牌。
(二)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聯繫方式、聯繫地址的,登記審核崗核查身份證明,在系統內予以變更。
(三)信息變更完成後,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應自動更新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檔案管理崗定期抽查變更登記檔案。
第九條 辦理補換領號牌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資料,符合規定的,拍照採集情況說明資料上傳登記管理系統;號牌遺失、滅失的,同時審查上傳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資料;錄入相關信息,當場辦理,核發原號牌。
(二)補換領業務完成後,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應自動更新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檔案管理崗定期核查補換領檔案。
第十條 辦理被盜搶車停辦、恢復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情況說明資料和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證明材料,拍照採集並錄入相關信息,在登記管理系統中標註被盜搶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相關業務。
(二)被盜搶電動腳踏車找還的,登記審核崗審核並採集有關情況說明資料,撤銷被盜搶標註記錄,恢復辦理該車相關業務。對電動腳踏車在被盜搶期間,整車編碼等被改變的,登記審核崗審核並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證明材料,錄入相關信息並進行相應變更,生成電子行駛證。
第十一條 正式號牌有效期滿延長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所屬行政轄區內的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登記審核崗確認車輛,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核查電動腳踏車整車編碼與登記系統的是否一致,符合規定的,延長有效期1年,錄入相關信息並進行相應變更。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二條 辦理轉移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確認車輛,審查原所有人及現所有人身份證明、電動腳踏車轉讓協定;對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情況的,審查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等檔案。核查電動腳踏車整車編碼,與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信息進行比對。對符合轉移登記條件、材料齊全有效的,予以辦理轉移登記。
(二)電動腳踏車原所有人身份證明、整車編碼等信息與該車電子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以及具備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情形的,不予辦理。向現所有人說明情況;對有被盜搶嫌疑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採集如下電子信息並上傳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
(一)現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轉讓協定資料;
(三)法院裁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等檔案。
第十四條 現所有人繼續使用原號牌的,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現所有人要求申領新號牌的,收回原號牌,發放新號牌,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
檔案管理崗定期抽查轉移登記車輛檔案。
第四節 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辦理註銷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註銷情況說明資料,符合註銷條件且材料齊全有效的,予以辦理註銷登記。
(二)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採集並上傳註銷情況說明資料。
(三)電動腳踏車逾期不申請號牌延期的,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自動註銷號牌。
第十六條 對電動腳踏車登記被撤銷的,檔案管理崗核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拍照採集《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上傳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錄入註銷信息,並告知所有人。
檔案管理崗定期抽查註銷登記檔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辦理地點。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辦理、號牌管理、業務指導培訓及監督檢查、違規處理等具體工作。
登記審核崗負責視窗受理、資料審查、核查車輛和信息登記等工作;號牌管理崗負責號段分配、號牌製作等工作;檔案管理崗負責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管理、業務檢查監管等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相關登記服務站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時,業務受理、資料審查、車輛核查工作,應當由民警承擔或者由文職、聘用人員按規定在民警監督下執行。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並定期更換密碼。嚴禁使用他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業務視窗,對外統一設定“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受理”標識。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等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的,對外使用“電動腳踏車登記服務站”的名稱。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相關要求,設定電動腳踏車登記服務站條件,確定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範圍。
電動腳踏車銷售點僅可申請辦理所售新車註冊登記。
電動腳踏車登記服務站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和要求,嚴格登記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及電動腳踏車登記信息保密工作,定期更換電動腳踏車管理系統密碼。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系統抽查等方式,對本轄區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查處違規辦理行為,定期向有關部門抄送登記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安民警、文職、聘用人員違反規定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服務站發生違規行為的,應停止或取消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由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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