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

《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是為了規範河北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發布的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實施地區:河北省
內容解讀,檔案全文,

內容解讀

《規定》內容包括總則、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其他規定、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30條:
(一)明確登記主體,加強信息公開。
《規定》明確了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登記的具體工作,並可以委託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點,公安派出所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經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電動腳踏車銷售單位以及警郵、警保、警銀合作服務點等,可以根據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委託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並向社會公布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的地點、名稱及聯繫方式。通過最大限度增加代辦點數量,完成大量存量電動腳踏車集中登記上牌工作;通過建立“帶牌銷售”制度,保障增量電動腳踏車常態登記上牌工作,實現高效便民。
(二)統一全省標準,提高管理效能。
《規定》明確了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全省統一,電動腳踏車行駛證、登記實行電子化管理,電動腳踏車號牌、電子行駛證的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同時制定《河北省電動腳踏車號牌製作規範》,對號牌分類、規格、顏色、式樣、基材、製作、外觀、安裝、包裝等進行明確規定,號牌分為兩類、三種,正式號牌為綠色、黃色(營運),臨時號牌為白色,確保號牌全省統一。通過號牌的分類管理,保障過渡期制度落地實施。
(三)細化登記流程,突出便民利民。
《規定》明確了申請辦理註冊、變更、轉移、註銷登記的具體情形,需提交的材料內容、登記內容、審核內容及時限要求;對丟失《購車憑證》等來歷證明,以及補領換領號牌情形的,通過自證形式,方便民眾業務辦理;對已註冊的電動腳踏車有被盜搶情形的,依所有人申請及有關辦案部門提供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業務,案件偵破發還車輛後,予以恢復,保障民眾合法權益。
(四)明晰法律責任,加強執法監督。
《規定》明確了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負責登記的相關人員、被委託登記的服務點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腳踏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對涉嫌盜搶電動腳踏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規定不得泄露登記管理系統信息,不得違反規定辦理登記業務或者強制提供其他服務。

檔案全文

《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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