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是2017年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規章制定,【規章條文】,【條文釋義】,第二章 審核登記,【本章概要】,【規章條文】,【條文釋義】,第三章 道路通行,【本章概要】,【規章條文】,【條文釋義】,第四章 生產銷售,【本章概要】,【規章條文】,【條文釋義】,第五章 法律責任,【本章概要】,【規章條文】,【條文釋義】,第六章 附則,【本章概要】,【規章條文】,【條文釋義】,
第一章 規章制定
總則是本規章綱領性規定,為其他各章的具體規範確定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本辦法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等上位法律法規,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則,在某些條款上有所創新。本章共6條,規定了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管理部門及指導分則各章的原則等內容。
【規章條文】
第一條 為加強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力、電動、燃油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在道路上行駛以及生產、銷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章糠嫌辦法。
《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車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確保交通安全與方便民眾生活並重原則。保障殘疾人必要的出行需求,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行業車輛行駛需要。
提倡殘疾人、老年人選擇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潤乎堡門負責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有關組織依據各自職責承擔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相關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境格設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城鄉公共運輸,提高道路運輸公共服務能力,滿足公眾出行需要。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從事載客營運活動。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制定和立法依據規定。
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包括人力、電動、燃油三輪和電動四輪車,)上路亂行達慨符巴駛、亂停放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市城市交通管理的難題,特別是利用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非法營運問題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影響了城市道路暢通、擾亂了營運市場秩序、影響了城市品位形象,急需依法進行管理。
現結合我市實際,按照“打擊非法、兼顧民生,階段推進、嚴格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 802—2014)、《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390號)、《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117號令)、《快遞專用電動三地項輪車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秦皇島市取締城市區(縣城)道路“三車”非法營運、規範行業“三車”營運專項行動總體方案》(2016年10月10日)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檔案規定,制定了本辦法。
本條明挨捆諒確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秦皇島市行政區域內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登記註冊、駕駛人管理及其生產銷售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本辦法所指的三輪車和四輪車是指符合《茅主贈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即:符合《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和《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徵求意見)要求的燃油、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
本辦法規定的可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四輪車是指符合《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相關標準的電動輪椅車,有別於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的電動四輪車。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的電動四輪車屬於可以不在封閉的居民小區、場(廠)區、景區等道路上行駛的觀光車、休閒車,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上行駛,不需要審核登記。
《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車型因屬於機動車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明確規定,不屬本辦法調整範圍。
本條是關於基本原則規定。本辦法堅持解決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交通違法亂象的同時,兼顧殘疾人、老年人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行業的實際需要,對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人代步輪椅車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行業使用的車輛進行了規範。
《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兩個規範對適用於殘疾人的代步輪椅車做出了明確規定;《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本標準適用於僅乘載1人且使用者質量不超過100kg的殘疾者或者老年人使用的、由電能驅動的各種電動輪椅車(含電動代步車)。鑒於殘疾人和老年人出行需要有人陪護的實際,本辦法對殘疾人和老年人駕駛的電動輪椅車進行了適當調整,允許負載一名陪護人員。
《國務院關於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1號)要求各地要規範快遞車輛管理,逐步統一標誌,對快遞專用車輛城市通行和臨時停靠作業提供便利。研究出台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以及生產、使用、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快遞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52號)規定改進快遞車輛管理,最佳化通行環境。“根據國家標準逐步推行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標準化管理,制定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用於城市收投服務的管理辦法,保障快遞服務便捷順暢,有效解決‘最後一公里’通行難問題”。 2016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台了《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做出了明確規定,雖然該《技術要求》沒有出台,但鑒於郵電快遞、桶裝水配送、報紙投遞、通訊和市政搶修等特殊行業的實際需要,本辦法參照了《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的標準,將該《技術要求》規定的車型作為特殊行業的替代車型,加強管理。
本條第二款為提倡、鼓勵條款。我市實施了7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公車的政策;2016年10月市殘聯、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運輸局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殘疾人輪椅車主幫扶保障方案(試行)>的通知》(秦殘呈〔2016〕49號),“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車”。兩項措施的落實,也為本條款的落實提供保障和支撐。
本條是關於政府及相關各部門在三輪車、四輪車管理職責和任務的規定。長期以來,三輪車管理涉及到政府多個部門、多個環節,有些職責不清,造成三輪車、四輪車有些違法行為,但無管理依據、無管理部門的現象。本條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避免了出現問題相互推諉、扯皮現象。
市、縣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對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登記註冊、交通安全監管等。
質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可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對涉嫌非法營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本條是關於發展公共運輸的規定。長期以來,三輪車、四輪車非法載客不但擾亂了出租客運市場,也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交通事故頻發,廣大市民對此意見很大。然而公共運輸發展緩慢也為三輪車、四輪車非法載客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此,統籌規劃建設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城鄉公共運輸,提高道路運輸公共服務能力,滿足公眾出行需要也成為倒逼三路車和四輪車退出客運市場的有效措施。
本條款是禁止性規定。即禁止利用人力三輪車,電動、燃油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載客營運活動。
註冊登記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允許上路行駛,有可能存在非法載客的現象,所以該條款明確規定禁止載客營運,如有違反將予以處罰。
另外,《管理辦法》對允許上路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實行登記制度,未經註冊登記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能夠避免未經註冊登記的三輪車、四輪車上路從事載客營運活動。
第二章 審核登記
【本章概要】
本章是對車輛審核登記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因我省未對非機動車的種類進行規定,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我們對特別需要管理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規定實行登記制度。
【規章條文】
第七條 符合相關標準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上路行駛,應當依法登記,按照非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殘疾人證和特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相關標準,依法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相應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僅限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
第九條 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本著便民原則制定。
第十條 非法生產、拼裝、組裝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不得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鼓勵車輛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和車輛損失險。
【條文釋義】
本條是對應當依法登記的車輛範圍的規定,即限定為符合相關標準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應當符合《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和《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的相關規定要求。《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規定的車輛必須是以汽油為燃料,合格證標註: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而非正三輪機車或電動三輪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公安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運營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07]28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按非機動車進行管理,核發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證、行駛證和號牌,配合有關部門取締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運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本辦法所稱的老年代步輪椅車應當符合《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的相關規定要求,參照殘疾人代步輪椅車按照非機動車管理。
因《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尚未正式公布實施,而作為特殊行業用車現在無相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參考其他城市管理經驗和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本辦法明確了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參照該《技術要求》規定,由特殊行業主管部門、協會按照統一、規範的原則,選擇車型。該《技術要求》規定的車型為裝有三個輪子,其中一個輪子在縱向中心平面上,另外兩個輪子對稱於縱向中心平面布置,以車載蓄電池為能源,由電力驅動的、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的車輛,且有以下特徵:
——最高車速不大於15km/h;
——最大裝載質量不大於180kg;
——裝備封閉式箱體,並有統一標識;
——整車長度≤3000mm, 整車寬度≤1000mm, 整車高度≤1400mm;
——整車質量應小於200kg;
——專用於快件收寄和投遞等服務。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人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登記的規定。
登記管理一是要按照相關標準,嚴格審核,防止非標車登記上牌。二是本著便民原則,在全市範圍內增設登記上牌的視窗,最大限度的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特殊群體辦理登記手續。三是車輛使用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同時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證明,防止不具備安全駕駛身體條件的人駕駛車輛時,給本人和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交通事故的傷害。四是對於殘疾人,要由當地殘聯部門出具證明為下肢殘的證明材料,防止不應駕駛殘疾人代步輪椅車的其他殘疾人或健全人駕駛殘疾人代步輪椅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八款規定:“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五是為發揮特殊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優勢,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的車輛的所有人應為從事郵政快遞、桶裝水配送、報紙投遞、通訊和市政搶修等行業的企業或單位,並嚴格規範登記註冊的電動三輪車的使用範圍,不能跨行業使用,同時也不允許以個人名義註冊登記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避免因離職造成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被用於其他用途。
本條第二款是我市登記車輛使用的地域範圍,限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車輛註冊登記使用地域範圍不適用我市,不得在我市道路上行駛。
本條是登記期限和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辦法規定了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車輛所有人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同時本規章授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既規範管理,又便民利民的原則,研究制定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人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登記辦法。
依據本辦法登記的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和《技術要求》規定的燃油、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非法生產、拼裝、組裝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有關部門還將依法查處。
本條是鼓勵性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並未規定非機動車實行強制保險制度。而實際生活中,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人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給事故雙方帶來的傷害和損失較大。因此,本辦法鼓勵車輛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和車輛損失險,最大限度的降低因發生交通事故帶來的傷害和損失。
政府相關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等應加強工作協調,採取有效措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適當降低保險費用,鼓勵車輛所有人購買保險。
第三章 道路通行
【本章概要】
本章共8條,規定了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的身體條件、通行規則等相關內容。
【規章條文】
第十二條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符合駕駛車輛要求的身體條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以及具有其他影響安全駕駛情形的,不得駕車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在道路上行駛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應當懸掛號牌,駕駛人還應當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及有關證明。
第十四條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代步輪椅車。
環衛、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的電動三輪車作業時,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駛。
第十五條 快遞物流、桶裝水配送等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實行通行證管理,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避開工作日早晚出行高峰。
正在作業的環衛清掃、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除外。
第十六條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不得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地點停放。
第十七條 未經審核登記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八條 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和四輪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封閉的居民小區、場(廠)區、景區等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行駛,不需要辦理審核登記。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要求及禁止性規定,共兩款。
第一款規定了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應當具備駕駛車輛的身體條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重點是對駕駛人身體條件參照機動車駕駛人的身體條件要求作出相關規定。因為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是靠動力驅動,因此駕駛人視力、聽力、智力等方面必須符合安全駕駛條件。同時,所有交通參與者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款要求駕駛人精神必須高度集中,在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以及具有其他影響安全駕駛情形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應當懸掛號牌和攜帶相關證件的規定。
由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多數屬於燃油或電動三輪車,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懸掛號牌,在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肇事後,便於管理和識別。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有專門的規範規定,並禁止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所以就要求駕駛殘疾人代步輪椅車的殘疾人要隨身攜帶車輛的行駛證及身份證、殘疾證、非機動車使用證。
涉及公共利益特殊行業都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行業,在兼顧民生的同時,也要加強管理,因此要求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要按照行業統一管理,要求持有車輛的行駛證及身份證、上崗證、非機動車使用證。
本條共兩款,是關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通行道路、行駛速度及特殊行業實際需求特殊通行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八款規定:“ 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環衛、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的電動三輪車在實施清掃作業和應急搶修時,需要在機動車道作業或實施搶修。為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本辦法明確規定,環衛、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的電動三輪車在作業或實施搶修時,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並要確保全全,必要時應設定隔離錐桶、警示標誌等。
本條是關於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實行通行證管理的規定,共兩款。
第一款是指快遞物流、桶裝水配送等用於公共服務的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要實行通行證管理,要求各相關行業、企業合理安排配送車輛的服務範圍和行駛路線,最大限度的緩解交通擁堵。
第二款是對環衛清掃、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的特殊規定,這些車輛除正常作業及應急搶修的實際需要,也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行駛路線,儘量減少對城市交通的影響。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停放規定。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停放。車輛停放應當在交通標誌、標線標明的停車場(庫)或者標明準許停放非機動車的地點,按規定的方向、停車方式有序停放,並保持隨時可以駛出車位的間距。車輛停放妥當後,還應鎖好車輛,並關閉動力裝置、拉緊制動器。
本條是強制性條款。未經登記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不得上路行駛,否則將被依法處罰。
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許可證》生產的,用於封閉的居民小區、場(廠)區、景區等封閉區域供人乘坐或運輸貨物的觀光車、遊覽車、休閒車及貨物搬運車等,這些車輛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行駛,按照內部的安全作業標準執行,不需要審核登記。
本條是禁止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規定。非交通活動是指不是因為交通的需要而占用道路的行為,如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擺攤設點等占用道路資源的行為。擺攤設點的行為占用了道路,而且吸引購買商品的人占用道路,使得一定區域的交通通行能力降低,造成交通堵塞,甚至引發交通事故。因此必須禁止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四章 生產銷售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完善充實了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強化了產品質量監督機制。
從現代化生產的實際情況看,生產者所掌握的條件和知識要比單個消費者優越得多,產品質量應由生產者、銷售者對消費者、社會負責。
【規章條文】
第二十條 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
第二十一條 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和四輪車,其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託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生產、銷售非法組裝、拼裝、改裝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法生產、銷售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採用虛假宣傳、欺詐等行為銷售的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購買人可以向銷售者提出退貨申請,銷售者應當無條件退貨。
第二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涉嫌從事違法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檢查;
(二) 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三) 查閱、複製有關的契約、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 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銷售的組裝、改裝、拼裝或者應當認證而未經認證的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的工具。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生產、銷售環節均需取得經營資質,合法經營;沒有依法辦理,就屬於非法生產經營,提高了生產、銷售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準入門檻。這也是加強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現實需要。
從立法上明確了生產經營者切實承擔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建立企業自我規範、自我約束、自我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機制。
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提供可供查驗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本條規定了電動、燃油三輪和四輪車質量認證制度。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電動、燃油三輪和四輪車,其生產者或銷售者等強制申請認證,且向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申請,經其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證明三輪和四輪車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
在銷售環節增加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首先,銷售者是產品流轉過程中的重要主體,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查驗產品認證證明,釐清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其次,銷售者通過向購買人提供認證證明,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確定產品流轉過程中產品質量狀況,避免日後的質量糾紛。
本條規定了生產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及對產品質量應達到的法定要求的規定,禁止生產、銷售非法組裝、拼裝、改裝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
非法生產、銷售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堅決予以禁止,這不僅是有關監管部門的職責,而且是一項社會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這一違法行為。
本條是關於銷售者對其出售產品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只要銷售者採用虛假宣傳、欺詐等手段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銷售者應當無條件承擔退貨責任。
本條賦予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的執法措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本章概要】
法律責任是法律所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違法所應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或者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的否定性法律評價,是國家強制責任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或者損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只有對違法行為人規定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保證法律的執行,達到依法辦事的目的。 本章共有9條,具體規定了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駕駛人、生產和銷售者、監督管理部門違法本《管理辦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規章條文】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
(一)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駕駛非機動車牽引其他車輛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四)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輪椅車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五)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六)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七)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八)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九)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扣留車輛:
(一)在道路上行駛未懸掛號牌,或者未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且不能提供車輛發票等相關手續,不能證明車輛合法來歷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通行證的;
(三)在車輛上安裝高分貝喇叭、音響等擾民設備的;
(四)調查道路交通事故需要的;
(五)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非法生產、銷售組裝、改裝、拼裝或生產、銷售應當進行強制性認證而未認證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的工具,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由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擅自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流程、執法依據,公布舉報電話,依法受理投訴舉報,並將調查核實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
第三十二條 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因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釋義】
本條是對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以上各款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本條是本條是對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需要採取強制性措施扣留車輛的規定。第三至第五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第一款和第二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則,有必要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做出規定。否則,將造成大量無牌無照非標三輪車、電動四輪車上路行駛,也就失去制定《管理辦法》的意義,達不到規範管理的目的。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人力、電動、燃油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既包括客運也包括貨運,屬於違反禁止性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
監管主體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將依據該《辦法》對利用人力、電動、燃油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管,並依法處罰。
本條是對非法生產、銷售組裝、改裝、拼裝或生產、銷售應當進行強制性而未認證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違法銷售的產品”是指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用於銷售的所有產品,包括尚未銷售和已經售出的該產品。
本條所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是對銷售者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規定要求,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監管主體為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條完善和充實了產品質量責任制度。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產品的製造、產品的質量特性、產品的流通等越來越複雜,產品質量責任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需要形成專門的制度;從現代化生產的實際情況看,生產者所掌握的條件和知識要比單個消費者優越得多,產品質量應當由生產者、銷售者對消費者、對社會負責。
本辦法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產品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要而生產的,只有具備滿足消費者需要的質量特性,才會為消費者所接受,才會進入市場,這是產品生產、銷售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生產者、銷售者所不可違背的基本規則。只有貫徹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才能實現生產者、銷售者的生產、銷售目的。
本辦法強化了對產品質量監督的機制。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
道路的主要功能是通行等交通需求,不得從事非交通活動。依據《河北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城市的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罰”。
本條是為了便於當事人諮詢、投訴、舉報,本條規定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公布本單位的辦事流程、執法依據,舉報電話。同時對上述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後應履行的義務作了規定。
本條是關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執法的必要保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本章概要】
本章是關於名詞術語解釋,參照及實施時間規定等。
【規章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改裝、拼裝是指擅自改變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行業是指郵政快遞、桶裝水配送、報紙投遞、環衛清掃、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等行業。
第三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拼裝、改裝規定和界定特殊行業規定。
本條規定電動腳踏車參照本規章相關規定執行。
本條是關於實施日期規定。
本條明確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秦皇島市行政區域內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登記註冊、駕駛人管理及其生產銷售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本辦法所指的三輪車和四輪車是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即:符合《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和《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徵求意見)要求的燃油、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
本辦法規定的可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四輪車是指符合《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相關標準的電動輪椅車,有別於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的電動四輪車。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的電動四輪車屬於可以不在封閉的居民小區、場(廠)區、景區等道路上行駛的觀光車、休閒車,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上行駛,不需要審核登記。
《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車型因屬於機動車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明確規定,不屬本辦法調整範圍。
本條是關於基本原則規定。本辦法堅持解決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交通違法亂象的同時,兼顧殘疾人、老年人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行業的實際需要,對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人代步輪椅車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行業使用的車輛進行了規範。
《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兩個規範對適用於殘疾人的代步輪椅車做出了明確規定;《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本標準適用於僅乘載1人且使用者質量不超過100kg的殘疾者或者老年人使用的、由電能驅動的各種電動輪椅車(含電動代步車)。鑒於殘疾人和老年人出行需要有人陪護的實際,本辦法對殘疾人和老年人駕駛的電動輪椅車進行了適當調整,允許負載一名陪護人員。
《國務院關於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1號)要求各地要規範快遞車輛管理,逐步統一標誌,對快遞專用車輛城市通行和臨時停靠作業提供便利。研究出台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以及生產、使用、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快遞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52號)規定改進快遞車輛管理,最佳化通行環境。“根據國家標準逐步推行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標準化管理,制定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用於城市收投服務的管理辦法,保障快遞服務便捷順暢,有效解決‘最後一公里’通行難問題”。 2016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台了《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做出了明確規定,雖然該《技術要求》沒有出台,但鑒於郵電快遞、桶裝水配送、報紙投遞、通訊和市政搶修等特殊行業的實際需要,本辦法參照了《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的標準,將該《技術要求》規定的車型作為特殊行業的替代車型,加強管理。
本條第二款為提倡、鼓勵條款。我市實施了7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公車的政策;2016年10月市殘聯、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運輸局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殘疾人輪椅車主幫扶保障方案(試行)>的通知》(秦殘呈〔2016〕49號),“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車”。兩項措施的落實,也為本條款的落實提供保障和支撐。
本條是關於政府及相關各部門在三輪車、四輪車管理職責和任務的規定。長期以來,三輪車管理涉及到政府多個部門、多個環節,有些職責不清,造成三輪車、四輪車有些違法行為,但無管理依據、無管理部門的現象。本條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避免了出現問題相互推諉、扯皮現象。
市、縣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對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登記註冊、交通安全監管等。
質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可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對涉嫌非法營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本條是關於發展公共運輸的規定。長期以來,三輪車、四輪車非法載客不但擾亂了出租客運市場,也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交通事故頻發,廣大市民對此意見很大。然而公共運輸發展緩慢也為三輪車、四輪車非法載客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此,統籌規劃建設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城鄉公共運輸,提高道路運輸公共服務能力,滿足公眾出行需要也成為倒逼三路車和四輪車退出客運市場的有效措施。
本條款是禁止性規定。即禁止利用人力三輪車,電動、燃油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載客營運活動。
註冊登記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允許上路行駛,有可能存在非法載客的現象,所以該條款明確規定禁止載客營運,如有違反將予以處罰。
另外,《管理辦法》對允許上路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實行登記制度,未經註冊登記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能夠避免未經註冊登記的三輪車、四輪車上路從事載客營運活動。
第二章 審核登記
【本章概要】
本章是對車輛審核登記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因我省未對非機動車的種類進行規定,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我們對特別需要管理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規定實行登記制度。
【規章條文】
第七條 符合相關標準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上路行駛,應當依法登記,按照非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殘疾人證和特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相關標準,依法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相應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僅限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
第九條 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本著便民原則制定。
第十條 非法生產、拼裝、組裝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不得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鼓勵車輛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和車輛損失險。
【條文釋義】
本條是對應當依法登記的車輛範圍的規定,即限定為符合相關標準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應當符合《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和《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的相關規定要求。《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規定的車輛必須是以汽油為燃料,合格證標註: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而非正三輪機車或電動三輪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公安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運營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07]28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按非機動車進行管理,核發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證、行駛證和號牌,配合有關部門取締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運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本辦法所稱的老年代步輪椅車應當符合《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的相關規定要求,參照殘疾人代步輪椅車按照非機動車管理。
因《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尚未正式公布實施,而作為特殊行業用車現在無相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參考其他城市管理經驗和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本辦法明確了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參照該《技術要求》規定,由特殊行業主管部門、協會按照統一、規範的原則,選擇車型。該《技術要求》規定的車型為裝有三個輪子,其中一個輪子在縱向中心平面上,另外兩個輪子對稱於縱向中心平面布置,以車載蓄電池為能源,由電力驅動的、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的車輛,且有以下特徵:
——最高車速不大於15km/h;
——最大裝載質量不大於180kg;
——裝備封閉式箱體,並有統一標識;
——整車長度≤3000mm, 整車寬度≤1000mm, 整車高度≤1400mm;
——整車質量應小於200kg;
——專用於快件收寄和投遞等服務。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人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登記的規定。
登記管理一是要按照相關標準,嚴格審核,防止非標車登記上牌。二是本著便民原則,在全市範圍內增設登記上牌的視窗,最大限度的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特殊群體辦理登記手續。三是車輛使用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同時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證明,防止不具備安全駕駛身體條件的人駕駛車輛時,給本人和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交通事故的傷害。四是對於殘疾人,要由當地殘聯部門出具證明為下肢殘的證明材料,防止不應駕駛殘疾人代步輪椅車的其他殘疾人或健全人駕駛殘疾人代步輪椅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八款規定:“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五是為發揮特殊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優勢,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的車輛的所有人應為從事郵政快遞、桶裝水配送、報紙投遞、通訊和市政搶修等行業的企業或單位,並嚴格規範登記註冊的電動三輪車的使用範圍,不能跨行業使用,同時也不允許以個人名義註冊登記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避免因離職造成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被用於其他用途。
本條第二款是我市登記車輛使用的地域範圍,限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車輛註冊登記使用地域範圍不適用我市,不得在我市道路上行駛。
本條是登記期限和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辦法規定了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車輛所有人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同時本規章授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既規範管理,又便民利民的原則,研究制定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人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登記辦法。
依據本辦法登記的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電動輪椅車》(GB/T12996-2012)和《技術要求》規定的燃油、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非法生產、拼裝、組裝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有關部門還將依法查處。
本條是鼓勵性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並未規定非機動車實行強制保險制度。而實際生活中,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人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給事故雙方帶來的傷害和損失較大。因此,本辦法鼓勵車輛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和車輛損失險,最大限度的降低因發生交通事故帶來的傷害和損失。
政府相關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等應加強工作協調,採取有效措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適當降低保險費用,鼓勵車輛所有人購買保險。
第三章 道路通行
【本章概要】
本章共8條,規定了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的身體條件、通行規則等相關內容。
【規章條文】
第十二條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符合駕駛車輛要求的身體條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以及具有其他影響安全駕駛情形的,不得駕車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在道路上行駛的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應當懸掛號牌,駕駛人還應當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及有關證明。
第十四條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代步輪椅車。
環衛、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的電動三輪車作業時,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駛。
第十五條 快遞物流、桶裝水配送等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實行通行證管理,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避開工作日早晚出行高峰。
正在作業的環衛清掃、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除外。
第十六條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不得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地點停放。
第十七條 未經審核登記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八條 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和四輪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封閉的居民小區、場(廠)區、景區等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行駛,不需要辦理審核登記。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要求及禁止性規定,共兩款。
第一款規定了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應當具備駕駛車輛的身體條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重點是對駕駛人身體條件參照機動車駕駛人的身體條件要求作出相關規定。因為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是靠動力驅動,因此駕駛人視力、聽力、智力等方面必須符合安全駕駛條件。同時,所有交通參與者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款要求駕駛人精神必須高度集中,在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以及具有其他影響安全駕駛情形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應當懸掛號牌和攜帶相關證件的規定。
由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和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多數屬於燃油或電動三輪車,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懸掛號牌,在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肇事後,便於管理和識別。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有專門的規範規定,並禁止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所以就要求駕駛殘疾人代步輪椅車的殘疾人要隨身攜帶車輛的行駛證及身份證、殘疾證、非機動車使用證。
涉及公共利益特殊行業都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行業,在兼顧民生的同時,也要加強管理,因此要求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要按照行業統一管理,要求持有車輛的行駛證及身份證、上崗證、非機動車使用證。
本條共兩款,是關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通行道路、行駛速度及特殊行業實際需求特殊通行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八款規定:“ 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環衛、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的電動三輪車在實施清掃作業和應急搶修時,需要在機動車道作業或實施搶修。為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本辦法明確規定,環衛、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的電動三輪車在作業或實施搶修時,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並要確保全全,必要時應設定隔離錐桶、警示標誌等。
本條是關於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實行通行證管理的規定,共兩款。
第一款是指快遞物流、桶裝水配送等用於公共服務的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要實行通行證管理,要求各相關行業、企業合理安排配送車輛的服務範圍和行駛路線,最大限度的緩解交通擁堵。
第二款是對環衛清掃、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的特殊規定,這些車輛除正常作業及應急搶修的實際需要,也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行駛路線,儘量減少對城市交通的影響。
本條是關於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停放規定。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停放。車輛停放應當在交通標誌、標線標明的停車場(庫)或者標明準許停放非機動車的地點,按規定的方向、停車方式有序停放,並保持隨時可以駛出車位的間距。車輛停放妥當後,還應鎖好車輛,並關閉動力裝置、拉緊制動器。
本條是強制性條款。未經登記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不得上路行駛,否則將被依法處罰。
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許可證》生產的,用於封閉的居民小區、場(廠)區、景區等封閉區域供人乘坐或運輸貨物的觀光車、遊覽車、休閒車及貨物搬運車等,這些車輛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行駛,按照內部的安全作業標準執行,不需要審核登記。
本條是禁止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規定。非交通活動是指不是因為交通的需要而占用道路的行為,如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擺攤設點等占用道路資源的行為。擺攤設點的行為占用了道路,而且吸引購買商品的人占用道路,使得一定區域的交通通行能力降低,造成交通堵塞,甚至引發交通事故。因此必須禁止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四章 生產銷售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完善充實了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強化了產品質量監督機制。
從現代化生產的實際情況看,生產者所掌握的條件和知識要比單個消費者優越得多,產品質量應由生產者、銷售者對消費者、社會負責。
【規章條文】
第二十條 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
第二十一條 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和四輪車,其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託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生產、銷售非法組裝、拼裝、改裝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法生產、銷售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採用虛假宣傳、欺詐等行為銷售的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購買人可以向銷售者提出退貨申請,銷售者應當無條件退貨。
第二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涉嫌從事違法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檢查;
(二) 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三) 查閱、複製有關的契約、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 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銷售的組裝、改裝、拼裝或者應當認證而未經認證的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的工具。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生產、銷售環節均需取得經營資質,合法經營;沒有依法辦理,就屬於非法生產經營,提高了生產、銷售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準入門檻。這也是加強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現實需要。
從立法上明確了生產經營者切實承擔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建立企業自我規範、自我約束、自我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機制。
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提供可供查驗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本條規定了電動、燃油三輪和四輪車質量認證制度。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電動、燃油三輪和四輪車,其生產者或銷售者等強制申請認證,且向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申請,經其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證明三輪和四輪車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
在銷售環節增加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首先,銷售者是產品流轉過程中的重要主體,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查驗產品認證證明,釐清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其次,銷售者通過向購買人提供認證證明,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確定產品流轉過程中產品質量狀況,避免日後的質量糾紛。
本條規定了生產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及對產品質量應達到的法定要求的規定,禁止生產、銷售非法組裝、拼裝、改裝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
非法生產、銷售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堅決予以禁止,這不僅是有關監管部門的職責,而且是一項社會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這一違法行為。
本條是關於銷售者對其出售產品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只要銷售者採用虛假宣傳、欺詐等手段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銷售者應當無條件承擔退貨責任。
本條賦予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的執法措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本章概要】
法律責任是法律所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違法所應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或者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的否定性法律評價,是國家強制責任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或者損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只有對違法行為人規定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保證法律的執行,達到依法辦事的目的。 本章共有9條,具體規定了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駕駛人、生產和銷售者、監督管理部門違法本《管理辦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規章條文】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
(一)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駕駛非機動車牽引其他車輛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四)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輪椅車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五)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六)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七)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八)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九)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扣留車輛:
(一)在道路上行駛未懸掛號牌,或者未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且不能提供車輛發票等相關手續,不能證明車輛合法來歷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通行證的;
(三)在車輛上安裝高分貝喇叭、音響等擾民設備的;
(四)調查道路交通事故需要的;
(五)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利用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非法生產、銷售組裝、改裝、拼裝或生產、銷售應當進行強制性認證而未認證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的工具,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由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擅自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流程、執法依據,公布舉報電話,依法受理投訴舉報,並將調查核實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
第三十二條 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因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釋義】
本條是對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以上各款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本條是本條是對殘疾人代步輪椅車、老年代步輪椅車、特殊行業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需要採取強制性措施扣留車輛的規定。第三至第五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第一款和第二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則,有必要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做出規定。否則,將造成大量無牌無照非標三輪車、電動四輪車上路行駛,也就失去制定《管理辦法》的意義,達不到規範管理的目的。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人力、電動、燃油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既包括客運也包括貨運,屬於違反禁止性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
監管主體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將依據該《辦法》對利用人力、電動、燃油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管,並依法處罰。
本條是對非法生產、銷售組裝、改裝、拼裝或生產、銷售應當進行強制性而未認證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違法銷售的產品”是指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用於銷售的所有產品,包括尚未銷售和已經售出的該產品。
本條所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是對銷售者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規定要求,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監管主體為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條完善和充實了產品質量責任制度。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產品的製造、產品的質量特性、產品的流通等越來越複雜,產品質量責任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需要形成專門的制度;從現代化生產的實際情況看,生產者所掌握的條件和知識要比單個消費者優越得多,產品質量應當由生產者、銷售者對消費者、對社會負責。
本辦法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產品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要而生產的,只有具備滿足消費者需要的質量特性,才會為消費者所接受,才會進入市場,這是產品生產、銷售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生產者、銷售者所不可違背的基本規則。只有貫徹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才能實現生產者、銷售者的生產、銷售目的。
本辦法強化了對產品質量監督的機制。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
道路的主要功能是通行等交通需求,不得從事非交通活動。依據《河北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城市的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罰”。
本條是為了便於當事人諮詢、投訴、舉報,本條規定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公布本單位的辦事流程、執法依據,舉報電話。同時對上述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後應履行的義務作了規定。
本條是關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執法的必要保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本章概要】
本章是關於名詞術語解釋,參照及實施時間規定等。
【規章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改裝、拼裝是指擅自改變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行業是指郵政快遞、桶裝水配送、報紙投遞、環衛清掃、通信及市政工程搶修等行業。
第三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拼裝、改裝規定和界定特殊行業規定。
本條規定電動腳踏車參照本規章相關規定執行。
本條是關於實施日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