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7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5年3月1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第二十九號公布 198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5年03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5年3月7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5年3月1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第二十九號公布 1985年6月1日起施行。
1985年3月7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5年3月1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第二十九號公布 198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包括城鄉的早市、夜市,下同)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參加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國營、集體、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鄉集市範圍內(含城鎮街道的早市和夜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上市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體食品經營者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體食品經營者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修改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六條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鄉集市從事食品...
不準吃請受賄,不準徇私舞弊,不準敲詐勒索。違者要從嚴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一百八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行辦法。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1984年12月1日起試行。過去本省有關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即行廢止。
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修正)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10.25 實施時間 1997.10.25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的衛生管理,保證上市食品的衛生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鄉集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市的食品衛生管理...
為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江蘇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985年4月27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85...
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山東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81 號: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
吉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實施條例 (1984年2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管理好我省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特制定本實施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街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和組織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的監督、監測工作,其所屬衛生防疫站或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對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員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衛生技術指導和健康檢查。
1984年2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一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為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自治區城鄉集市(包括車站、街頭等公共場所以及走街串巷)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不論是專營或兼營,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七)吊銷衛生許可證。以上各項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併執行。罰款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執行。第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由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和獸醫衛生監督機構根據食品衛生法(試行)、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
第二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者,必須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三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動物肉類及其產品的檢疫和防疫監督工作由畜牧部門負責。各類專業街頭食品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舉辦...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攤販衛生監督檢查,對食品製作、加工、銷售過程中的環境、設施、器具、原料、成品等衛生狀況進行監督、監測和檢驗,調查處理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事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鄉集市貿易場所內食品攤販的個人衛生、環境衛生的檢查管理,對食品衛生的感官檢查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檢驗報告單)的驗證。畜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