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於1984年2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遼寧省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已廢止
遼寧省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於1984年2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於1984年2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根據2004年6月30日...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經營者、管理者以及城鄉集貿市場舉辦者,均須遵守本條...
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
湖南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若干規定(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衛生檢查工作,確定專人檢查上市食品、飲料、食品原料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宣傳食品衛生法規,處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食品。 (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的監督檢驗工作,派出食品衛生監督員,領導鄉(鎮、街道)衛...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食品衛生的好壞,關係到全省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
國有林場條例》第三十五條、《山東省口岸綜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山東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體食品經營者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體食品經營者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修改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81 號: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 第十五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一般性食品衛生管理,即對個人衛生、環境衛生和對食品進行感官檢查及查驗證照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的監督檢驗和技術指導,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第十六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相對固定的場所,...
第六條 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及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城鄉集市、街頭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固定或者流動設攤、設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第七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攤販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在市場內設定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實行水產品經營設施的消毒制度,保持經營場所的衛生。第八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必須在明顯的位置擺放衛生許可證,在食品生產經營...
經過13年的試行,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在《食品衛生法(試行)》實施期間,省人大、省政府先後頒布了《湖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湖北省街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
(七)易腐食品應當冷藏。第六條 禁止銷售無有效保質措施的熟肉製品。第七條 在城區開設餐館,必須有上、下水和餐具洗、消設施,制售冷盤應設冷葷間,並做到“五專”。不具備條件者,不得從事餐飲業。第八條 早點、夜市、食品攤販和城鄉集貿市場食品衛生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為加強本市食品攤販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城市、鄉鎮的街頭、集市貿易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固定或流動設攤、設點從事食品制、售活動的生產經營者...
第四章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 第二十七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第二十八條 城鄉食品集市貿易的選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避開交通要道、醫院和有毒、有害場所。第二十九條 進入城鄉集市貿易的畜禽肉類及其副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細則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 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
(二)生產食品包裝用紙禁止添加螢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用石蠟應當採用食品石蠟;(三)不得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塑膠製品以及國家不允許使用的有毒材料製作食具。第三章 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衛生 第十條 食品攤販、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由當地人民政府...
第五條 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 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及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七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在食品...
第十二條集市貿易市場的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市場內公用衛生設施的配備和日常維護;(二)負責市場內食品攤販和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划行歸市;(三)負責市場的清潔衛生;(四)向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食品衛生知識;(五)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出售食品的衛生監督檢查。第十三條自...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單位內設的清真餐廳(以下簡稱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制定。第五十八條【施行日期及廢止規定】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修正的《山東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四)未經衛生部批准的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第九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攤販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在市場內設定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經營場所的衛生。第十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一)著裝整潔,售貨時...
第六條禁止生產經營《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食品;禁止銷售無有效保質措施的熟肉製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食品衛生 第七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攤販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在市場內設定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實行水產品經營...
三、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城市、鄉鎮的街頭、集市貿易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固定或流動設攤、設點從事食品制、售活動的生產經營者。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以攤、點形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均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三)關於加強食品衛生管理的問題,鑒於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並且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管理條例》的明確規定,故本條例對此不再作具體規定。此外,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文字表述做了必要的修改。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條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條例》等食品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市清真食品...
第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著裝整潔,佩帶標誌,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和查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檢舉人要求保密的,有關單位要為其保密。第八條 餐飲業(包括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
18.《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19.《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第十八條。三、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引用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20.《內蒙古自治區信訪條例》第十五條。21.《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