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
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有關行政機關應認真調查處理。
第二章 食品及食品用產品的衛生
第五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以及下列衛生要求:
(一)必須有固定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貯存、經營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坑式廁所、垃圾或廢物堆放場所等污染源應相距25米以上;
(四)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必須保持清潔衛生,必須排水通暢,有密閉的污物存放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用具必須保持清潔,並有專門的清洗消毒設施;
(五)制售冷盤或冷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做到有專人、專室、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備;
(六)從事餐飲業必須有與生產經營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餐(飲)具及專用消毒、保潔設施,並有專人負責消毒保潔,餐(飲)具消毒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七)從事送餐業務必須有專用配餐間、送餐車,並保證清潔衛生,防止食品污染;
(八)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貯存場所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時,必須穿戴整潔,不得吸菸,不得戴戒指、手鍊等有可能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不得留長指甲及塗指甲油。
第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非食用酒精配製的;
(二)注水肉和不符合國家關於獸藥殘留量規定的肉類及肉製品;
(三)
河豚魚,有毒的野蘑菇、貝殼類,已死亡的甲魚、鱔魚和河蟹,發霉的甘蔗、銀耳和花生等有毒動、植物;
(四)含未經允許使用的農藥、添加劑的;
(五)將已經用農藥、化肥作過表面處理的糧食、油料用作食品原料的;
(六)食品原料中的激素、農藥殘留量等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七)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擅自標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及新資源食品;
(八)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嬰幼兒食品,營養強化食品和一次性餐飲用具;
(九)未經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出廠的;
(十)進口食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
(十一)為防病等特殊要求,省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七條 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審批的食品用化工產品(含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以及食品用工具、設備。
禁止用回收塑膠、酚醛樹脂、螢光增白劑、非食品用石蠟、瀝青以及其他有毒物質製作食品工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和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工具或設備。
第八條 屬於食品專用的容器、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用”字樣。
第三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系統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應做好宣傳、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工作,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十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食品質量標準,其中有關衛生學指標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對國家和本省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本企業的產品衛生標準,其中有關衛生學的指標必須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經具有管理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工程的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的衛生審查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出具有關食品衛生的合格意見書後,方可批准其實施。
第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食品用設備的新品種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必須審批的其他食品或產品,在投產前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後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在生產保健食品前,必須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批件。
第十四條 生產屬於衛生部規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為原料的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嬰幼兒食品、營養強化食品、一次性餐飲用具、食品用洗滌消毒劑及其他食品用化工產品的新品種,必須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生產。
食品包裝用紙的原料(包括紙漿、粘合劑、油墨、溶劑等)、陶瓷食品容器以及其他食品用產品,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生產。
生產已有使用衛生標準的食品用化工產品(含食品添加劑),應按有關規定經省以上化工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生產。
第十五條 專門從事藥膳的生產經營者,應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開展藥膳生產經營業務。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
同一生產經營者在不同場所和同一場所的不同經營者應分別辦理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不得擅自變更衛生許可證所核定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衛生行政部門參與並協助有關單位和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考核工作;並直接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衛生管理人員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及考試、考核。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由所在單位負責組織;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對有毒有害物品應當嚴格管理,防止誤食。工地食堂應具備基本的衛生條件,其生產經營過程應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的食品廣告,其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非保健食品不得宣傳保健功能。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及其原料,必須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未能提供相應批次食品或原料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的,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對其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準予銷售。
採購畜禽肉類原料時,必須索取動植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
索證的範圍和種類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舉辦食品展銷會、博覽會等臨時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臨時衛生許可證,再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四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二十四條 食品衛生監督實行分級管理。省衛生行政部門管轄中央在鄂和省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所在市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的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案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並直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鐵路、交通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其職責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件。
第二十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場所調查取證。
食品衛生監督員採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食品用洗滌劑、食品用消毒劑、食品用工具等樣品時,應當向被採樣單位和個人出具採樣憑證並根據監測目的以及食品衛生檢驗標準方法的規定,無償採集樣品。
食品衛生監測頻次和採樣數量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執行,衛生學、營養學指標的監測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上、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在同一時期對同一生產經營者的同批產品進行重複檢測。國家和省部署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八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除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外,必要時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公告,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採取《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時,應使用封條,封條上應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九條 對封存的食品和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檢驗或者衛生學評價,並及時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
(二)屬於未被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予以解除封存。
因特殊事由,需延長封存期限的,由作出封存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延長期限的決定。
第三十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並及時採取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作風正派,嚴格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200元至5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上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500元至10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建或吊銷其衛生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生產經營食品用化工產品的,由縣以上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無證上崗,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生產經營者按無證上崗人員每人50元至200元計罰;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屬員工均未培訓的,一次性罰款總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按每人200元至1000元計罰;
(二)對患有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計罰。
上款每項一次性罰款總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或受委託的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包庇、袒護、縱容違法行為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對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這個辦法很有必要,對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辦法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教科文衛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人大法規室、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衛生廳,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12月29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47次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修改稿,並建議將該修改稿提交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草案篇幅過長,有些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職責方面的內容不必寫在法規裡面。有些條款內容重複,可以刪減合併。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刪除了原草案第二十三、第二十七、第三十、第三十五、第四十一共5條。同時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移到第三條,作為該條第(二)款;將第三十條列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將第三十四條移到第二十九條,作為該條第(一)款。這樣,辦法草案經過刪減調整,由原來的45條壓縮為40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總則中應明確衛生行政部門為執法主體。根據委員意見,我們將辦法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移到第三條,作為該條第(二)款,並將該款修改為:“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五條第(八)項規定太具體,不易執行;第(九)項規定不夠全面。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將該條第(八)項修改為:“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貯存場所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將第(九)項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時,必須穿戴整潔,不得抽菸……”。(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工程,不僅是設計需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同時也應包括“竣工、驗收”等。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將辦法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工程的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的衛生審查,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應加強對當前出現的有些食品生產經營連鎖企業一證多處使用等問題的管理。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在辦法草案第十六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同一生產經營者在不同場所和同一場所的不同經營者應分別辦理衛生許可證;”(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六、有些委員提出,對辦法草案中的禁止性規定,應相應作出處罰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同時參考外省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們在辦法草案第三十七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500元到10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衛生許可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七、有些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罰款條款太多,應壓縮減少。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將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刪除該條第(二)款。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上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吊銷衛生許可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此外,我們還根據委員意見,對辦法草案有些條款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審議中,有些委員還提出,辦法草案中,應對防鼠、防蠅、防塵以及單位職工食堂、街頭飲食攤群的食品衛生要求作出規定。對此,我們研究認為,國家食品衛生法中對上述有關問題均已作出明確規定,為避免辦法草案篇幅過長,故未重新作出規定。
以上報告及草案修改稿妥否,請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998年1月8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經上次常委會審議修改後,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教科文衛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衛生廳,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1月8日下午,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48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草案新修改稿,並建議將該新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三款應按省、縣、各有關部門的順序予以理順。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本款修改為:“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草案新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三款與第一款內容重複,建議合併為一款。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第一款修改為:“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審批的食品用化工產品(含食品添加劑)……”。刪除該條第三款。(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我省廣告法實施辦法不盡一致,應予以修改。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本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的食品廣告,其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非保健食品不得宣傳保健功能。”(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特大城市”概念不明確,現行法律中亦不使用這種提法。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刪除了本款中“特大城市可視情況確定管轄分工”一句。(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與第十二條的內容相對應。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本款最後一句修改為“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建或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同時有的委員提出,該條第一款中的“1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幅度太大。對此,我們研究認為,省衛生行政部門擬在本辦法公布後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具體處罰款額將在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故本款未作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此外,我們還根據委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有些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及草案新修改稿妥否,請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的起草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最重要的物質基礎。搞好食品衛生工作,保證食品的安全、衛生和必要的營養,是預防疾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關係國計民生的大事。長期以來,黨和政府對食品衛生工作非常重視,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早在1979年,國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1982年11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經過13年的試行,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在《食品衛生法(試行)》實施期間,省人大、省政府先後頒布了《湖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湖北省街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規章,這些法規、規章的實施,對於促進我省食品衛生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提高食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省食品衛生工作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認真貫徹實施《食品衛生法》,取得了很大成績。目前,已形成了比較健全的省、地(市)、縣三級食品衛生監督網路,擁有食品衛生監督員1900多人。全省食品衛生狀況已經有了較大改善,食品衛生監測合格率已經由1982年62.4%提高到1996年的83.82%。各類食品污染、食源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明顯減少。
但是,從總體上看,我省食品衛生狀況還不盡人意,醬油、肉及肉製品、冷飲、豆製品等衛生合格率處於較低水平;違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的現象屢禁不止;對近年來迅速發展的街頭食品攤販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等,都直接威脅著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行銷手段、經營方式的多樣化,傳統飲食習慣的改變,人們在外就餐機會的增多,人民民眾對食品衛生的要求越來越高,都給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食品衛生法》正式頒布實施,執法主體已發生變更,我省原依據《食品衛生法(試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也應作較大修改。因此,根據《食品衛生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對健全食品衛生法規體系,加大執法力度,改善我省食品衛生狀況,促進食品工業和餐飲業的發展,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二、《實施辦法(草案)》的起草經過
《食品衛生法》頒布之後,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非常重視,及時將《實施辦法》列入了1997年立法計畫。省衛生廳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成立了起草小組,以《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省人大、省政府頒布的有關法規、規章為依據,在對我省食品衛生狀況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實驗的基礎上,借鑑外省、市的成功作法,形成了《實施辦法》初稿,並在衛生系統先後進行了三次廣泛徵求意見,形成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今年(1998年)10月,省政府法制辦又徵求了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先後到襄樊、棗陽、隨州 、孝感等地調研,召開各方面有關人士的座談會,徵求意見。10月27日,省政府召開省直有關廳局負責人會議,再次專題討論修改,先後九易其稿。1997年11月14日上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辦法(草案)》,現提交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執法主體
根據《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辦法(草案)》的執法主體由原來的縣以上衛生防疫站改為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並保留了鐵路等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實施辦法(草案)》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草案)》還規定,違反《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本辦法給予行政處罰。這既明確了各部門職責,避免重複交叉,又有利於樹立政府的公正高效形象,有利於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食品的衛生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和授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實施辦法(草案)》就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特別是針對多年來造成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的主要因素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如《實施辦法(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坑式廁所、垃圾或廢物堆放場所等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制售冷盤和冷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做到專人、專室、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備、專用冷藏設備;貯藏的食品應當與地面相距30cm以上、與牆壁相距20cm以上的距離,並設架分類存放;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經營直接入口食品時,不得戴戒指、手鍊等有可能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等。《實施辦法(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如規定禁止生產經營非食用酒精配製食品;經農藥、化肥處理的糧油食品原料,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出廠的食品;這些規定,對提高食品衛生質量至關重要。
(三)關於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為加強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和衛生部《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包裝原紙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用塑膠製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生產國家許可的食品添加劑和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膠、橡膠、金屬材料等製品和塗料,應當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企業或車間生產。
(四)關於食品衛生管理
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和衛生部《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草案)》就衛生許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驗、衛生知識培訓制度、食品衛生檢驗制度、食品衛生索證制度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各級人民政府的城建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前,不予批准其設計。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兩年復訓一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等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同時,根據我省實際,《實施辦法(草案)》對食品廣告證明的出具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廣告法》、《食品廣告管理辦法》及《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對食品廣告作了明確規定,鑒於近年來普通食品宣傳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宣傳療效。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時有發生,進一步強化食品廣告管理,對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實施辦法(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食品廣告,必須經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出具食品廣告證明,未取得食品廣告證明文號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不得承辦代理或發布。
(五)關於特殊營養食品等產品的管理
根據《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實施辦法(草案)》規定,以屬於衛生部規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嬰幼兒食品、營養強化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用洗滌劑、食品用消毒劑、食品用包裝紙的原料、陶瓷食品容器、食品用橡膠製品等以及其它食品用產品,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生產;凡經營藥膳的單位或個人,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能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
(六)關於食品衛生監督
為規範食品監督行為,保障和監督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根據《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程式》的有關規定,《實施辦法(草案)》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範圍作了明確劃分,同時,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實施意見(鄂發〔1997〕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通知》(鄂政辦發〔1993〕41號)的規定,為解決上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上的不協調的問題。《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省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若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歸自己直接管轄;也可根據需要將屬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指定由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為規範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衛生部《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辦法(草案)》就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衛生知識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預防性衛生監督制度落實、食品廣告管理等,《實施辦法(草案)》就此明確了法律責任。另外,對於《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的食品衛生要求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實施辦法(草案)》也根據《食品衛生法》相應條款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