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鄉集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03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集市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第二條 食品衛生違法行為,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畜牧水產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查處。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檢舉、控告食品衛生違法行為。第四條 食品...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八)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作坊登記證,...
在本市市區集貿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五條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建設集貿市場。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集貿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稅務、物價、衛生、技術監督、文化、公安等有...
市場飲食業、食品加工業的從業人員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市場上的衛生監督和檢疫工作,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第二十六條 集市上農副產品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市場管理部門可掛參考價格或公布近日行情...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對違反本...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以攤、點形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均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食品攤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鐵路等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內的食品攤販和在城鄉集市貿易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鄉集市從事食品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本省境內經營食品的外國商販),都必須遵守本辦法。對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向當地工商、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以及違法者的上級單位進行檢舉和控告...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集市的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主要職責是: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
第五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和一般衛生檢查(即對個人衛生、環境衛生和工具、容器衛生及食品進行一般感官檢查)以及驗證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和技術指導,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畜、禽的獸醫衛生...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檢驗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十六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試行。吉林省愛衛會等單位發布的關於加強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通告即行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監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者,必須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轄區食品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負責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轄區食品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負責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