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1984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4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0月2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包括城鄉的早市、夜市,下同)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國營、集體、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及本辦法。
第三條 凡上市的各類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進入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食品經營者,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地區,划行歸市,固定攤位,周圍環境要保持清潔衛生。
第五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和一般衛生檢查(即對個人衛生、環境衛生和工具、容器衛生及食品進行一般感官檢查)以及驗證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和技術指導,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
畜、禽的獸醫衛生檢驗工作,由畜牧獸醫部門負責。
第六條 凡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經營飲食和食品加工者,開業前必須取得區、縣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發給的衛生許可證,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方可開業經營。無衛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第七條 凡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經營飲食或制售直接入口食品者,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設定防蠅、防塵設備;
(二)制售食品要生熟分開,貨款分開,防止污染;
(三)盛放食品的用具、容器和包裝材料,要符合衛生標準;
(四)餐具、茶具用前要洗淨、消毒,炊具用前洗淨,保持清潔。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經營: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沒有衛生許可證而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
(六)病死、毒死和其他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七)死甲魚、死鱔魚、死河蟹和有毒魚類;
(八)熟海蟹、熟白蝦;
(九)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十)含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添加劑、農藥(殘留)的;
(十一)摻雜、摻假和偽造的;
(十二)用非食品原料或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料加工的;
(十三)超過保存期限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衛生規定的。
第九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合格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制售食品的工作。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分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訴、不起訴的,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式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引起人身損害或死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查出的有毒、有害和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要進行登記,並在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食品衛生監督等部門監督下銷毀或作其他處理。
畜禽肉類,雖有檢驗證明,但懷疑有傳染病或寄生蟲時,由畜牧獸醫部門作出鑑定。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和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任務時要出示證件。對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