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3年12月13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83年12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1983年12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頒布時間 1983年12月13日 實施時間 1983年12月13日 ...
1996年12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次修正)》,並於1996年12月29日公布並施行。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
第二十八條 搞好城鄉集市場地的衛生,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衛生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農村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 城鄉集市農副產品的價格,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範圍內,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內的食品攤販和在城鄉集市貿易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分別向上...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鄉集市範圍內(含城鎮街道的早市和夜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1986年8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特...
第二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者,必須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三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動物肉類及其產品的...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四條 食品衛生管理和監督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出示證明,照章辦事。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嚴肅處理。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鄂革[1980]1號《湖北省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即行廢止。我省過去...
1984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規定,為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活躍城鄉集市貿易,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一百八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行辦法。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1984年12月1日起試行。過去本省有關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即行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鄉集市(包括車站、碼頭及其他公共場所,下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一切...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6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和查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檢舉人要求保密的,有關單位要為其保密。第八條 餐飲業(包括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