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1983年12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3年12月13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預防食物中毒、腸道傳染病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增進各族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六條規定,結合我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允許經營和上市出售的各類食品、飲料及其原料等。
第三條 食品商販和在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一般衛生檢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畜、禽、水產動物的衛生檢驗工作,由畜牧、水產部門負責。
第四條 食品商販和在城鄉集市經營飲食業、食品加工業和各類熟食品的,除農民個人在農村集市的集日從事臨時性的經營不需要辦理登記發照手續外,均須持縣級衛生部門發給的體檢合格證和縣級衛生防疫站核准發給的衛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五條 食品商販和在城鄉集市從事飲食、食品加工和各類熟食經營的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傳染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淺色衣帽(或袖套、圍裙),經常剪指甲,保持個人衛生。
第六條 要保持生產營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生產、運輸和裝卸的包裝容器、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嚴禁亂倒污水和隨意拋撒廢棄物品。經營熟食品要備有污水桶,出售瓜果要備有果皮箱。
第七條 上市的食品必須新鮮、潔淨,熟食品應燒熟煮透。生熟食品容器及用具應嚴格分開,餐具使用前後要洗淨、消毒。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備有防蠅、防塵設備並保持清潔。
出售熟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售貨工具,貨、款分開。
第八條 下列食品及原料禁止出售:
(一)腐敗變質、霉變、污穢不潔或含有毒物質(包括污染毒質)的食品及原料;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合格的肉類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類、水產動物及其製品;
(三)浸過或者拌過農藥的糧食、油料和被農藥污染過的食品等;
(四)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食品和原料;
(五)容器、包裝材料和運輸工具不符合衛生要求,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未經批准私釀的啤酒、格瓦斯、汽水、麥精可樂等飲料;
(七)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八)其他經衛生部門檢查不合格或者法令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九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接受食品衛生監督人員的監督、檢查和無償抽樣檢驗。
第十條 在自治區範圍內,所有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八章的規定分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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