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21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4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1984年6月21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4年6月21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
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鑒於《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不相適應,決定廢止《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地方性法規(類別)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開辦集貿市場應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
1981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產發展,活躍城鄉經濟,方便民眾生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保護集市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城鄉集市...
《安徽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0年11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具體內容 安徽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1980年11月24日皖政〔1980〕236號)為加強城市衛生管理,保護人民健康,...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六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預防食物中毒、腸道傳染病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增進各族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六條規定,結合我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分別向上...
1996年12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次修正)》,並於1996年12月29日公布並施行。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
1984年6月27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81 號: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
試行)》規定的程式強制執行。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並受法律保護。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85年6月1日起實施。我省過去制定的有關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鄉集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吉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實施條例》是吉林省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070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4-02-18 【生效日期】1984-02-1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實施條例 ...
(七)吊銷衛生許可證。以上各項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併執行。罰款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執行。第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由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和獸醫衛生監督機構根據食品衛生法(試行)、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一百八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行辦法。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1984年12月1日起試行。過去本省有關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