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81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10.12
  • 實施時間:1981.10.12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產發展,活躍城鄉經濟,方便民眾生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保護集市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城鄉集市貿易的主管機關。凡參加城鄉集市貿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服從管理,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 社隊集體和社員個人生產的農副產品,在完成徵購、派購任務和履行契約後,除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規定不準上市的以外,均可以上市。
國營農、林、牧、漁場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履行契約後,允許上市的產品也可以上市。
第四條 國營、集體工業企業的產品,在保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契約的前提下,凡國家和省允許自銷的可以在集市上出售。
社隊、街道企業的工業產品,凡國家不收購的,也允許上市出售。
第五條 個體手工業和城鎮家庭副業的產品可以在集市出售,所需原材料允許在集市購買。
第六條 社隊和個人辦的油坊、掛麵坊、粉坊、豆腐坊、醬醋坊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集市購買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七條 社隊、街道集體和個人經營飲食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可在集市營業和購買原料。
第八條 社隊集體可以把本社隊和附近社隊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契約後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運進城市出售。
第九條 社員在不影響集體生產和國家收購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從事個人力所能及的(肩挑、手提、人拉、腳踏車馱)農副產品運銷活動。
不準私人用汽車、拖拉機、船隻等大型運輸工具從事販運。
第十條 有證商販可以按照批准的範圍,經營日用小商品。
第十一條 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到農村社隊和集市採購農副產品,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準上市出售:
(一)棉花、烤菸。
(二)廢舊有色金屬、珠寶、玉器、金銀、文物、貴重藥材以及走私物品。
(三)糧票、布票等各種無價證券。
(四)迷信品、違禁品。
(五)反動、淫穢的書刊、畫片、照片、唱片和錄音帶。
(六)有毒、腐爛變質的食物。
(七)假藥和沒有經藥政等主管部門檢驗批准的藥品。
(八)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規定不準上市出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保護正當交易,制止非法活動,打擊投機倒把,嚴禁以次頂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短尺少秤和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和糧食部門,要擴大商品流通,方便民眾生活,支持生產發展,吞吐商品,調節供求,平抑物價,發揮對集市貿易的經濟領導作用。
第十五條 上市農副產品的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自銷的工業品,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零售價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掛牌公布某些主要商品上一集日或近期的成交價格,同時配合物價、商業等部門對市場物價進行經常性的檢查。
第十六條 集市貿易場地,由各地人民政府本著方便民眾的原則,合理設定,搞好建設。設定的場地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在集市上設立貿易交易所(服務部),為購銷雙方服務。集市貿易的交易所(服務部),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市成交的商品可收取少量的市場交易管理費。管理費率按成交額計算。大牲畜不超過百分之一,其他商品不超過百分之二,併合理規定收費起點。其他單位一律不準在集市上亂收費用。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強制收購物資,罰款,沒收財物,勒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對衝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圍攻、毆打市場管理人員、報復檢舉揭發人,或冒充市場管理人員勒索、詐欺民眾財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應模範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不準徇私舞弊,執法犯法,違者從嚴處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靠民眾搞好集市貿易市場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檢舉揭發經查實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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