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27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4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1984年6月27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4年6月27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頒布時間 1983年12月13日 實施時間 1983年12月13日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預防食物中毒、腸道傳染病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增進各族人民身體健康,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體食品經營者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體食品經營者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修改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鄉集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市的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分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訴、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式強制執行。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並受法律保護。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85年6月1日起實施。我省過去制定的有關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山東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第十四條 食品衛生管理和監督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出示證明,照章辦事。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嚴肅處理。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鄂革[1980]1號《湖北省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即行廢止。我省過去有關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為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江蘇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985年4月27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85...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和組織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的監督、監測工作,其所屬衛生防疫站或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對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員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衛生技術指導和健康檢查。
1984年2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一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為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