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實幹督查激勵實施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實幹督查激勵實施辦法》是根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國辦發〔2021〕49號)精神,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試行發布,試行全文,

試行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實幹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3〕1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實幹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8日

試行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實幹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國辦發〔2021〕4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督查激勵是指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年度真抓實幹督查激勵工作。
第三條 督查激勵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督查工作的重要論述,遵循服務發展大局、科學規範評價、減輕基層負擔、強化正向激勵的原則,聚焦推動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點工作落實,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分級分類確定督查激勵項目、評價體系和指標,公平公正公開組織評選,以通報表揚、資金項目支持、宣傳推介等激勵方式,激發各地守正創新狠抓落實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推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籌、協調和組織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勵工作,具體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負責。省直相關部門負責所屬範圍內督查激勵項目的組織實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督查激勵措施在本地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督查激勵對象包括: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含管理區),湘江新區,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第六條 督查激勵組織實施的主要流程包括: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年初提出年度督查激勵措施,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印發;省直相關部門分別就牽頭負責的督查激勵措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評價指標體系,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後發布;省直相關部門於年底組織督查激勵評選並公示評選結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擬激勵對象名單,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印發通報;省直相關部門兌現獎勵措施。
第七條 督查激勵項目。督查激勵項目設定堅持“對標對表、聚焦重點、能進能出、動態調整”原則,對照國務院督查激勵措施,聚焦省委、省人民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推介省政府綜合大督查典型經驗,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每年年初提出督查激勵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如確有必要,經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年中可對督查激勵項目進行適當調整。
對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組織開展單項考核的工作,或已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取得階段性突破的工作,原則上不納入督查激勵項目。評價指標不能客觀量化的工作,原則上不納入督查激勵項目;客觀量化指標不能評價至縣市區的,原則上不得將縣市區作為激勵對象。
督查激勵項目設立子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3項。
第八條 年度督查激勵項目確定後,省直牽頭部門應在1個月內制定該項激勵措施的實施方案,明確激勵名額、評價指標、評選程式、獎勵方式和獎勵資金用途等。實施方案應徵求市州意見,並經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印發。督查激勵所需獎勵資金原則上由省直部門從現有經費中統籌解決,需新增資金安排的,應商省財政廳明確資金來源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督查激勵名額。除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信訪等工作外,單項督查激勵按照市州不超過30%、縣市區不超過10%、園區不超過7%的比例確定激勵對象名額。
第十條 督查激勵評價指標。督查激勵評價指標應聚焦工作重點設立,不得隨意擴大評價範圍,不能將部門日常工作納入激勵指標。以量化指標和客觀指標為主,評價數據原則上由省直相關部門直接採集,一般不得要求層層報送資料。除對標國家有關評價指標體系或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外,單項督查激勵指標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個。
指標設定原則上按照省績效考核對市州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評價;如確有必要,也可結合工作特點進行合理分類。統籌考慮成績突出和進步明顯兩個方面因素,科學設定總量、增量、均量的分值權重。
激勵對象同時涉及市州、縣市區或園區的項目,要分別制定對市州、縣市區和園區的評價指標,既保持總體一致性,又體現差異性。對園區重點評價經濟發展和安全底線指標,原則上不評價社會管理指標。
第十一條 省直牽頭部門在年底前以年初確定的指標為基礎、以量化分值為標準開展督查激勵項目評價。要堅持結果導向,按量化得分高低提出擬激勵名單,同一激勵項目或同一部門牽頭的多個激勵項目,可同時評選市州及其所轄縣市區。
第十二條 省直牽頭部門要組織對提出的擬激勵名單進行集體研究,並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省直牽頭部門要建立申訴覆核監督機制,擬激勵名單公示時一併公布申訴覆核監督電話。收到申訴覆核事項後,要第一時間核查處理,並將核查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申訴單位或申訴人。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建立核查監督機制,在各部門公示期間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對收到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核查或交由省直牽頭部門核查。核查中發現評選過程存在突出問題的,可責令省直牽頭部門重新組織評選;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五條 省直牽頭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公示後的擬激勵名單、激勵措施及評分情況等附屬檔案。
第十六條 審核督查激勵名單。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審核擬激勵名單。
對工作不力,被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通報批評、約談、問責,或在巡視巡察、審計、督查中發現存在重大突出問題,並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地區,或激勵對象本年度引發重大負面輿情,取消相關激勵資格。
對照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信訪、債務、審計等方面負面清單,對存在突出問題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相關激勵資格。
第十七條 在審核過程中擬否決的激勵對象,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後予以否決。該激勵項目空缺名額不再另行遞補。
第十八條 激勵名單和激勵措施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通報。督查激勵通報抄送省委組織部,並對外公布。
第十九條 激勵措施兌現。省直有關部門在督查激勵通報印發當年內兌現獎勵措施。推薦參評國務院督查激勵的地區優先從相關項目受到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勵的地區中產生。
第二十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勵支持力度,增強激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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