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企業產權交易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關於企業產權交易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於1998年10月21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產權交易的範圍和形式、管理和審批、債務處理、土地資產處置、職工安置、價款和付款方式、稅收問題及收費減免和其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產權交易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bei Province on several policy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ansaction of enterprise property rights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8]76號
  • 發布日期:1998-10-21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8]76號
【發布日期】1998-10-21
【生效日期】1998-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產權交易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鄂政發〔1998〕76號1998年10月21日)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十五”大精神,進一步加大產權轉讓的力度,充分利用省內外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促進我省資本流動、重組,盤活存量,實現資本向優勢行業和優勢企業轉移,最佳化資源配置,發展和規範產權交易市場,現對企業產權交易有關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範圍和形式
1、產權交易的範圍包括國有、集體、個人、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產權,基礎設施的經營權、土地的使用權等。
2、產權交易的主要形式有企業的整體併購、部分轉讓,租賃、有償兼併,經營權的出讓,資產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及配股權的轉讓,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的股權轉讓等,以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產權交易形式。
二、管理和審批
1、各種形式的產權交易活動,必須進入國家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式進行,嚴禁一切場外交易。
2、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應嚴格按《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143號)執行。
三、債務處理
1、受讓方採取承擔債務方式購買的,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應及時辦理債務變更手續。
2、受讓方採取不承擔債務方式購買,其債務仍由出讓方承擔,出讓方用出讓收入繼續進行生產經營再投入的,可與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協商延緩償還債務,並簽定延續借款協定。
3、在出讓方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產證被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抵押的情況下,除被抵押的資產外,出讓方又發生資產出售、兼併等主權變動時,出讓方要主動與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協商,銀行和其他債權人要大力支持,以利於產權交易的順利進行。
4、受讓方以承擔債務並接收全部職工方式購買企業的,被轉讓企業原欠銀行的債務,按規定報銀行審查同意後,可計息掛帳一定期限;其他債務可與債權人商定還款計畫或協商將債權轉股權。
四、土地資產處置
1、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的,租賃費按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50%收取。企業困難的,按規定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掛帳經營。但該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轉租和抵押。
2、受讓方為原企業內部全體職工的,在企業名稱不變,不改變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暫不變更土地使用證,維持原用地方式。
3、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可視作政府出讓行為的延伸,按規定比例取得的土地出讓金,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為國有資本金投入。
五、職工安置
1、企業整體出售或被兼併,受讓或兼併方負責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評估後的淨資產中抵扣,不計入成交價中。
企業負擔的離退休職工和工傷、職業病職工的醫療費,以上年的實際支出數為基數,按10年的平均期限計算。
原有撫恤對象的撫恤費和補助費按平均10年計算,列入編外的長病假和特種病患者的安置費按實際應就業年限計算。
企業富餘人員按在職職工不超過20%匡算出的安置費,按我省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購買或兼併方應繼續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對已接受的職工不得隨意辭退。
2、對國有企業出售淨資產為零、負數或企業產權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職工的,比照破產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六、價款和付款方式
1、購買企業允許分期付款,但期限不能超過3年。一次付清的優惠20%;2年內付清的,可優惠10%;2年內不能付清的,首期付款不能少於40%,未付部分須有抵押或擔保並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未付清價款前,資產不能過戶。
2、企業產權交易,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但允許資產成交價在資產評估底價的基礎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動。國有資產的成交價低於底價80%的,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成交。
3、被出售企業的經營範圍、商號、商標、資質及技術經營權,除國家政策有規定的外,其他可以一併出售或移交給受讓方。
4、淨資產為零或負數的企業,出讓方可競價轉讓。但受讓方必須承擔企業的債權和債務,同時要有資產抵押或財產擔保。
七、稅收問題
1、優勢企業兼併或收購虧損企業,經同級政府批准,其地方所得稅額可按以下標準實行先征後返優惠;被兼併、被收購企業的交易成交資產額超過優勢企業總資產額50%的,該優勢企業3年內的地方所得稅在稅務部門按規定徵收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實際所得稅額的60%;被兼併、被收購企業的交易成交資產額占優勢企業總資產額在20%至50%以內的,3年內地方所得稅在稅務部門按規定徵收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實際所得稅額的30%。
2、被出售的企業按核定的上年應繳稅額為基數,對所得稅超基數部分和增值稅超基數地方留成部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3年內稅務部門按規定徵收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實際所得稅額的50%。
八、收費減免和其他
1、在產權交易活動中,所有收費要嚴格按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等六家聯合下發的計價費〔1998〕1077號《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執行。
2、在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資產評估、交易、拍賣、公證、驗資等中介服務性收費,按省收費主管部門制定的現行最低標準的50%收取,對特別困難的企業,尤其是破產企業,要實行緩交或免交。
3、企業出售、拍賣、破產等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按省收費主管部門公布的廣告收費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
4、企業產權交易,在堅持法定程式的前提下,要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能夠“一站式”審批的,實行“一站式”審批;產權轉讓中需要資產評估的,國有資產須由具有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牽頭,其他具有規定資質的相關評估機構參加聯合評估,一次性收費。
5、國有資產有關產權交易程式、產權界定、資產評估、交易底價確定、產權轉讓收入管理等,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43號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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