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
(鄂政辦發〔1994〕57號1994年6月8日)
近幾年,我省不少地方陸續開展了一些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活動,為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運營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在進行國有企業產權交易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為了使國有企業產權交易逐步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軌道,保證產權交易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根據國辦發明電〔199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清理檢查產權交易活動。各地應組織力量,集中對本地區近年來開展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和產權交易機構經營的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認真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糾正產權交易活動中不規範行為。特別是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售國有企業產權,未經資產評估低價出售國有企業產權,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自行成立產權交易機構以及“炒買炒賣”國有企業產權的問題,要依據《通知》精神,列為重點清查對象。對不符合國有企業產權交易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和制止。
二、嚴格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轉讓國有資產產權是最佳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的一個重要途徑。今後各地轉讓國有資產產權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報批制度。凡是中央投資形成的產權,地方不能隨便出售,需要出售的應向中央有關部門報批;凡是省下放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管理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必須報省政府審批;為搞活其他小型國有企業而在國有企業之間進行的產權轉讓和交易活動,由地區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任何部門和企業不得擅自決定國有企業進行產權交易。對外商購買企業整體產權或者部分產權擬成為外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開辦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審批。外商購買部分產權要求申辦中外合資股份制企業的,按國家有關法規履行報批手續。
三、嚴格規範產權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地要依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對產權交易行為的全過程進行規範,明確產權交易主體,嚴格資產評估,認真履行產權交易的各項程式,並切實管理好產權轉出收入,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實施辦法,使全省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活動儘快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管理。
四、加強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的管理。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是國有資產變現收入,應當嚴格執行《通知》規定,首先要償還銀行債務和安置好本企業職工,其餘部分由本級政府專項用於支持國有企業結構調整或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準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彌補財政赤字,以及發放工資、獎金、福利和設小金庫。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使用方向的監督與管理。
五、加強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為使全省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活動健康、穩步發展,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逐步建立規範的產權交易機構,完善交易法則和相關的規章制度,健全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當前,各地產權交易機構要根據《通知》關於“暫停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機構的活動”要求,一律暫停交易活動。近期內各地原則上不成立新的產權交易機構,需要成立的要報經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六、加強對產權交易市場工作的領導。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產權交易活動中的重大問題。當前尤其是對出售國有企業產權,必須採取具體措施妥善解決好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問題,同時做好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的思想工作,保持社會安定。各級各部門都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各地貫徹本通知的安排和清理檢查產權交易機構及產權交易活動的情況請於六月底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並報省人民政府。